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受理環節取消紙質車船稅完稅憑證查驗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公告2023年第3號 2023-08-25
為進一步完善車船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稅務總局等十三部門關于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發〔2020〕48號),結合我省車船稅征管工作實際,現就我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受理環節取消紙質車船稅完稅憑證查驗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凡已在我省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在省內各保險機構辦理交強險業務時,可不再提供紙質車船稅完稅憑證。各保險機構錄入車輛相關信息后,根據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自動返回的已完稅信息,直接按規定辦理交強險業務。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
2023年8月2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受理環節取消紙質車船稅完稅憑證查驗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車船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受理環節取消紙質車船稅完稅憑證查驗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理解和執行,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一直以來,為避免稅務部門和保險機構對同一車輛重復征收車船稅,對于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時,需要由納稅人出示紙質完稅憑證原件,經查驗后不再代收代繳車船稅。隨著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的上線運行,安徽省稅務部門與保險機構之間已實現車船稅征收信息共享,保險機構辦理交強險業務時,可通過交強險業務系統直接查詢核驗機動車船稅征收信息,再要求納稅人繼續提供紙質車船稅完稅憑證原件,已無必要。鑒于此,經會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決定制發《公告》,取消交強險受理環節紙質車船稅完稅憑證查驗工作。
二、《公告》規定取消紙質車船稅完稅憑證查驗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取消紙質車船稅完稅憑證查驗的適用范圍是已在我省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且在省內各保險機構辦理交強險業務的納稅人。對于在外省(區、市)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各保險機構辦理交強險業務時,仍需提供紙質車船稅完稅憑證,以供保險機構聯網查詢與核驗。
三、《公告》的具體施行時間是哪天?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