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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十二號 安徽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11-24 12:40     來源:中國會計網     
安徽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十二號        2023-11-20
 
  《安徽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0日
 
安徽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提高投資吸引力和發展競爭力,提升新質生產力水平,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極優服務、極簡審批、數字賦能、制度保障的,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跟蹤學習、意見征集等工作機制,持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稱營商環境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的要求,完善營商環境建設的區域協同和等高對接機制,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加強數據資源共享和電子證照互認,推動“一件事”集成服務,協同打造長三角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改革措施涉及調整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創設的制度規定的,依法經授權后可以開展先行先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改革需要、承接條件和先行先試授權等情況,依法賦予或者調整有關單位管理權限。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聯動創新區等應當發揮引領示范作用,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并復制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對行政機關的管理服務行為和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客觀、真實、公正報道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不得夸大事實或者進行虛假報道,不得向市場主體索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不得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市場主體的資質、資金、股權比例、人員、場所、名稱等設置法定條件之外的條件。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建立長效排查、案例歸集通報等機制,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對待,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對市場主體在資質資格獲取、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權益保護等方面設置差別化待遇;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則,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則清理長效機制。
 
  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得違規設置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名錄庫等,不得將在本地注冊企業或者建設生產線、采購本地供應商產品、進入本地扶持名錄等與中標結果掛鉤,不得限制保證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或者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 本省應當對標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保障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加強國際對接合作,推進貿易便利化,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根據國家部署,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聯動創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擴大對外開放。
 
  鼓勵各類企業在本省設立總部機構,以及研發、營銷和結算等功能機構。支持創設與本省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供應鏈、產業鏈、創新鏈企業組織和國際組織。
 
  第十四條 商務、外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市場主體提供下列支持發展對外貿易、參與境外投資的服務:
 
  (一)搭建對外貿易、境外投資交流平臺;
 
  (二)提供出口、投資國家和地區相關政策法規以及國際慣例的信息;
 
  (三)預警、通報有關國家和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重大風險以及對外貿易預警信息,并提供應對指導;
 
  (四)組織對外貿易、境外投資、貿易摩擦應對等方面的培訓;
 
  (五)與對外貿易、境外投資相關的其他服務。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推動減輕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負擔:
 
  (一)落實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依法依規控制新設涉企收費;
 
  (二)規范行政處罰行為,落實行政處罰定期評估制度;
 
  (三)規范市政公用服務價外收費,依法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市政公用服務和收費項目實行清單管理;
 
  (四)健全金融機構收費監管長效機制,規范金融服務收費,鼓勵對小微企業合理優惠、減免賬戶管理服務收費,降低證券、基金、擔保等服務收費;
 
  (五)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
 
  (六)強化口岸、貨場、專用線等收費監管,推動降低物流服務收費。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優化企業開辦綜合服務流程,提供企業登記、公章刻制、涉稅業務辦理、社保登記、銀行預約開戶、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站式集成服務。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或者涉及金融許可外,企業開辦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建立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按照國家規定推進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改革,市場主體可以登記一個或者多個經營場所;對市場主體在住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于同一縣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免于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直接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申請,不得對企業變更住所地等設置障礙。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原許可證件到期后,可以在當前所在地相關機關辦理延續或者換證手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推行企業注銷網上一體化服務,集中受理市場主體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社會保險、海關等各類注銷業務申請,由有關部門分類同步辦理、一次性辦結。推行“證照并銷”改革試點,對市場主體登記后置審批、備案等事項,逐步實現與營業執照一并注銷。
 
  人民法院裁定企業強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推進業務協調、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風險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完善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幫助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危困企業進行重整、重組。
 
  第十九條 破產案件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破產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相關文書通知債權人及相關單位進行財產解封的,債權人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破產管理人、清算組持人民法院相關文書查詢破產企業注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賬戶信息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知識產權等信息,或者查詢后接管上述財產至破產管理人、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賬戶的,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省規定,健全完善企業歇業備案制度,推行市場主體“強制注銷”改革試點,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范高效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下列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一)推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城市建設,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協調協作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全鏈條 保護的區域協作,加強本地區重點產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工作;
 
  (二)指導企業加強商業秘密自我保護;
 
  (三)指導各類市場主體通過確權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查處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侵權快速處理機制;
 
  (五)完善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健全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
 
  第三章 要素環境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項目要素保障工作機制,強化土地、生態環境、能源等要素保障,落實國家土地、生態環境和能源等相關政策。
 
  推行企業投資項目全程幫辦代辦機制,協調項目招引、落地實施中的問題,為招商引資項目、企業技改和新投資項目行政審批、要素保障等提供全程幫辦代辦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在符合國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和其他信貸支持。推動銀企融資對接、銀擔全面合作、銀稅信息共享。依托全省一體化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縮減對企業融資需求響應時間和貸款審批時間,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上市掛牌的指導,支持符合產業政策、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對準備上市和掛牌企業因改制、重組、并購而涉及的土地手續完善、稅費補繳、產權過戶等事項,建立健全綠色通道、限時辦結等制度。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建設非上市公司股權托管平臺,為企業提供股權登記、托管、轉讓和融資等綜合金融服務。
 
  參與政府采購的中小企業供應商可以憑借中標通知書、成交通知書或者政府采購合同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政府采購人應當支持配合中標的中小企業供應商辦理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鼓勵金融機構依托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供應商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服務。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科學統籌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建立健全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滾動計劃,重點保障有效投資用地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實行產業用地全周期管理機制,優化對用地規劃、項目招商、土地供應、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環節的協同監管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教育、就業創業、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與常住人口掛鉤機制,推動公共資源按照常住人口規模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化產教融合,推進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培養與市場主體需求相適應的產業人才;加大國際人才招引政策支持力度,推動國際人才認定、服務監管部門信息互換互認;推動完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在本地就業創業的便利措施,在住房、醫療、社會保險、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服務。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歸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資源庫,實現專業技術人才職稱信息跨地區在線核驗,健全人事管理、檔案管理、社會保障等銜接的政策機制,完善就業崗位信息歸集發布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的科技項目遴選、經費分配、成果評價機制,完善支持市場主體技術創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市場主體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組織通過合作開發、委托研發、技術入股、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創新平臺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提高市場主體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市場主體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數據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公共數據平臺整合、流程再造、開放共享,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務機構數據開放共享規則,推動公共服務領域和政府部門數據開放共享,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數字化、智能化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網信、公安、數據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據隱私保護和安全審查制度,加強對政務信息、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個人隱私等數據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貨運收費的監管、指導,監督落實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制度,取消無依據、無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推進高速公路按照車型、時段、路段等實施差異化收費。
 
  第三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確定的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服務標準、服務流程和服務時限等內容,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務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設置與技術規范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
 
  公用事業企業應當優化報裝審批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實現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
 
  第三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收集并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市場秩序。
 
  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本行業的市場主體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
 
  (二)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
 
  (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
 
  (五)違法違規向市場主體收費,強制要求市場主體捐贈、贊助等變相收費,或者強制企業到特定機構檢測、認證、培訓等并獲取利益分成;
 
  (六)其他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內部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建立拖欠賬款定期披露、勸告指導、主動執法制度,健全拖欠賬款清理與審計、督查、巡視等制度的常態化對接機制,完善拖欠賬款投訴處理和信用監督機制,加強對惡意拖欠賬款案例的曝光。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或者配合查處市場主體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以及行政主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平臺企業的常態化溝通交流機制,健全透明、可預期的常態化監管制度,加強平臺經濟等新業態領域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規制,依法查處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十四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采取補償、減免等紓困救助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紓困幫扶,加大政府采購支持力度,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按照規定為其預留采購份額;加大融資支持力度,建立中小企業應急轉貸機制,支持銀行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展期、續貸。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安排中小企業紓困資金和應急轉貸資金。
 
  第四章 政務環境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促進線上線下政務服務融合發展,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深度對接和數據共享,加強業務協同,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本省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辦理。
 
  政務服務事項的線上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相關部門不得限定辦理渠道。市場主體線下辦理業務時,不得強制要求其先到線上預約或者在線提交申請材料。已經在線提交申請材料或者通過部門間共享獲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紙質材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開發區應當健全政務服務中心,完善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站,提供滿足工作需要的場所、配套設施等條件。部門單設的政務服務窗口一般應當整合并入本級政務服務中心或者便民服務中心。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實行權責清單制度,并動態調整權責事項。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編制主管行業領域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實現清單編制顆粒化、標準化,推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投資審批管理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等與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同類事項名稱、類型等要素一致。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能認領省級統籌的政務服務事項,細化量化政務服務事項標準,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集中公布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通過其他渠道公布、應用的同類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做到數據同源、同步更新。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者提供證明等。
 
  第三十八條 本行政區域的各類政務服務事項(包括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事項)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外,應當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站),在窗口實質運行、全流程集中辦理。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站)應當推行綜合窗口服務,按照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的原則,合理設置分類通辦、主題集成等無差別或者分領域綜合窗口,實行一窗受理、綜合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優化窗口服務力量配置,縣級以上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綜合窗口服務能力建設。
 
  政務服務窗口應當健全一次告知、首問負責、服務承諾、限時辦結、首席代表等服務制度。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不動產登記、市場準入、企業投資、建設工程等方面,將多個部門相關聯的“單項事”整合為“一件事”,推行“一件事一次辦”的集成化辦理。
 
  第四十條 本省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告知承諾的具體事項,由審批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以及依法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外。
 
  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相關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滿足條件的,應當撤銷辦理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動態調整行政權力中介服務清單。清單之外不得設立行政權力中介服務事項。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時,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權力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或者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但已經錄入政務信息系統共享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供證明,并按照規定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在市場監管、稅務、消防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使用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生成的含有市場主體自身監管信息的信用報告,代替需要辦理的證明事項。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優化項目審批(核準)流程,強化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作用,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對接聯通,實現業務協同、數據共享,統籌考慮用地、規劃、環保等各類建設條件一同落實和并聯辦理,提升項目落地速度。
 
  第四十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分類分階段優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水資源論證、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雷電災害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并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主動向建設單位告知相關建設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評估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統籌各類空間規劃,消除規劃沖突,在規劃、用地、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各階段,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
 
  第四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實現登記、交易、辦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一般登記三個工作日以內辦結。其中涉及生產制造企業抵押登記的一個工作日以內辦結。查封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實現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實時互通共享,加強與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企業協作,推動不動產登記與有關公用服務事項變更聯動辦理,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推送至相應公用事業企業并聯辦理相關變更業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協作,實現市場主體委托金融機構直接在銀行網點代為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推行不動產帶押過戶業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推廣提前申報報關模式,優化通關流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商品,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先放行后繳稅、先放行后改單、先放行后檢測等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拓展“單一窗口”服務功能,建立跨境貿易大數據平臺,推動監管部門、相關出證機構、港口、船舶公司、進出口企業、物流企業、中間代理商等各類主體信息系統對接和數據實時共享,為市場主體提供通關與物流各環節的貨物狀態查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稅務等部門應當落實國家規定的減稅降費優惠政策,開展宣傳輔導,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優惠以及降費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推進稅(費)種綜合申報,精簡辦稅繳費資料和流程,減少稅費申報繳納次數和時間,推廣使用電子發票,推行全程網上辦稅、繳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支持政策直達快享機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支持政策免予申報、直接享受;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支持政策,應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快速兌現。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雙向建立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與市場主體代表定期面對面協商溝通機制,暢通常態化政企溝通聯系渠道,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創優營商環境為企服務平臺等渠道,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訴求及時受理、限時辦理、監督評價的閉環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規范政商交往行為,不得以權謀私,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第五章 監管環境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管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依法公開監管標準和規則,杜絕選擇性執法和讓企業“自證清白”式監管。
 
  鼓勵跨行政區域按照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開展聯動執法。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部門、事項、對象、措施、設定依據、流程、結果、層級等內容,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將監管事項目錄清單納入互聯網監管系統,推行在線監管。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信用信息記錄和共享體系,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依法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在食品藥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安全生產、消防安全、醫療衛生、生態環保、價格、統計、財政性資金使用等重點領域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支持市場主體通過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或者作出信用承諾,修復自身信用。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破產企業,可以申請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相關信息,及時反映企業重整情況;有關部門依法調整相關信用限制和懲戒措施。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完善信用長三角平臺建設,培育專業化信用服務機構,推進長三角統一的信用監管制度和標準體系建設,深化長三角信用合作。
 
  第五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第五十四條 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應當嚴格依法進行,除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不得在相關區域采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確需采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的,應當合理確定實施范圍和期限。
 
  行政機關不得在未查明違法事實的情況下,對一定區域、領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行政處罰。
 
  第六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但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評估和清理,發現其中存在與企業性質掛鉤的市場準入、資質標準等規定和做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第五十六條 規范實施涉產權強制性措施,依法保護協助調查的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股東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
 
  實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措施,應當嚴格區分公司法人與股東個人財產、涉案人員違法所得與家庭合法財產等,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并根據查辦情況及時依法調整或者解除相關措施;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推動法律服務資源集聚區建設,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優質法律服務。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政策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等措施的,應當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
 
  第五十九條 支持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案件,支持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活動開展法律監督,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推動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強化執行難源頭治理制度建設。政府和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配合與協作,協同推進執行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推進企業合規改革。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與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詢有關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權利、市場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對涉案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股權、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實施網絡查控和依法處置。
 
  建立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由相關人民法院定期將涉及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給政務誠信牽頭部門。政務誠信牽頭部門應當推動有關單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七章 監督保障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對屢禁不止、明知故犯等情節嚴重的行為從嚴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公布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投訴方式。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省人民政府根據營商環境評價體系,通過營商環境監測系統調查、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組織開展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范營商環境評價工作,防止多頭評價、重復評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冒用國家機關的名義開展營商環境評價或者發布評價結果。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一)按督查檢查計劃組織重點督查、專項檢查、個別抽查、明察暗訪;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
 
  (三)約談有關單位負責人;
 
  (四)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營商環境改革創新示范區建設,推動示范點改革探索、試點市創新應用、全省復制推廣。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圍繞試點事項,著眼產業發展和企業服務,創新支持政策,優化服務保障,加強業務指導。
 
  第六十五條 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因先行先試,或者進行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改革,為推動發展而出現過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政策調整未達到預期效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一)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
 
  (二)個人和單位沒有牟取私利;
 
  (三)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損害行為;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的;
 
  (二)對市場主體資質、資金、股權比例、人員、場所、名稱等設置法定條件之外的條件的;
 
  (三)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或者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
 
  (四)對市場主體在資質資格獲取、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權益保護等方面設置差別化待遇的;
 
  (五)在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活動中違規設置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名錄庫,或者將在本地注冊企業、建設生產線、采購本地供應商產品、進入本地扶持名錄等與中標結果掛鉤,或者限制保證金形式,或者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或者保險機構的;
 
  (六)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作為企業登記前置條件,或者對企業變更住所地等設置障礙,或者非法設置企業跨區域經營和遷移限制的;
 
  (七)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者提供證明的;
 
  (八)在行政權力中介服務清單外設立中介服務事項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向社會公開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服務標準、服務流程和服務時限等內容的;
 
  (二)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務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或者設置與技術規范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的。
 
  第六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組織本行業的市場主體達成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
 
  (二)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
 
  (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
 
  (五)違法違規向市場主體收費,強制要求市場主體捐贈、贊助等變相收費,或者強制企業到特定機構檢測、認證、培訓等并獲取利益分成;
 
  (六)違法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第六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二)以內部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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