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辦法
安徽省政府令第319號 2023-12-1
(2023年12月1日省政府令第319號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稅費征管協同
第三章 涉稅涉費數據共享
第四章 稅費征繳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創建一流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稅費征管協同、涉稅涉費數據共享、稅費征繳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稅費,是指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
第三條 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稅務主責、部門協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協同機制,協調落實保障措施,建立對市、縣(市、區)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的監督考評機制,保障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做好轄區內的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
第五條 稅務機關負責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具體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協同做好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有關工作。
第六條 納稅人、繳費人應當依法誠信納稅、繳費,自覺維護稅費征收管理秩序,依法享有稅費減免、延期繳納、退稅退費等權利。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反映行業和會員的涉稅涉費訴求,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涉稅涉費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等服務。
第七條 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非稅收入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稅費爭議糾紛調處化解機制,及時、有效化解稅費征管和服務爭議糾紛。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褒揚激勵。
第二章 稅費征管協同
第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政策措施或者起草政策措施草案涉及稅費管理的,應當征求本級財政和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十條 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在稅費申報、稅費優惠、委托代征、繳款入庫、行政強制、破產注銷、違法查處、爭議救濟等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環節的信息共享和協同。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稅證明或者注銷稅務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個人股權轉讓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收到稅務機關提出的耕地占用稅復核申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稅務機關提出的環境保護稅復核申請,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出具復核意見。
第十四條 民政、科技等部門發現稅費優惠對象不符合稅費優惠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優惠資格,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執行稅費優惠政策并依法追繳相關稅費款、滯納金。
納稅人、繳費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費待遇而沒有享受的,經納稅人、繳費人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后應當依法退還多繳的稅費款。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在稅費款核定、納稅風險管理、稅務檢查、稅收保全、強制執行和其他稅收管理中需要提供價格認定協助的,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協助需求。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期限內作出涉稅涉費財物價格認定結論。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在稅費款核定、納稅風險管理和稅務檢查時,需要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用電、用水、用氣量等情況時,有關公用事業企業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繳費人的存款賬戶等與稅費征管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民政、教育、鄉村振興等部門和殘聯等單位應當建立常態化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必要的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獲取。
稅務機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部門間常態化征繳協作機制,優化社會保險費繳費服務資源配置,協同高效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按照職責協助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國防動員、林業、城市管理等部門和殘聯等單位,建立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實現業務銜接、信息互聯互通共享。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公安、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聯合執法、共同辦案機制,加強執法合作,推進信息互通、證據共用、執法聯動。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派駐稅務機關聯絡機制,依法查處逃稅、騙稅、抗稅以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等稅收領域的涉嫌犯罪行為。
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和查辦涉稅案件時,需要查詢納稅人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居住情況等信息,以及稅務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遇到違法阻礙提請公安機關協助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定期檢驗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經核查后辦理相關手續。
出入境管理機關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費征收情況,為財政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提供依據。財政部門應當向同級稅務機關提供財政收支執行情況,支持稅務機關做好稅費征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稅費征收和民事執行司法協作機制,在不動產定向詢價、征收不動產處置稅費、受償被執行人歷史欠繳稅費、稅費劃扣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三章 涉稅涉費數據共享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涉稅涉費數據共享協調機制,依托省大數據平臺,拓展涉稅涉費數據共享共用,依法保障稅務機關獲取涉稅涉費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對涉稅涉費共享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目錄,共同商定涉稅涉費數據的共享范圍、共享內容、共享方式、數據格式和更新頻率等。
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對涉稅涉費共享數據目錄范圍外或者臨時性、偶發性的涉稅涉費數據,協商確定數據交換方式。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省大數據平臺,按照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共享涉稅涉費數據。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涉稅涉費數據的收集、交換、使用和保管,應當依法采取安全處理措施,執行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涉稅涉費數據,不得將涉稅涉費數據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收集涉稅涉費數據,應當根據數據資源目錄和數據采集規范要求,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第四章 稅費征繳服務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堅持以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統籌稅費征繳服務,完善稅費征繳一體化服務機制,推進稅費業務跨區域通辦。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優化辦稅繳費流程,采取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等方式,實現多部門業務集成辦理。
稅務機關應當推行網上申報、數據直連等非接觸式稅費辦理方式,方便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
稅務機關應當為老年人、殘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納稅人、繳費人提供預約服務、幫辦服務、延時服務等必要的納稅繳費便利。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納稅繳費服務機制,宣傳稅費法規政策,普及辦稅繳費知識,及時、精準向納稅人、繳費人推送稅費優惠政策和退稅、退費等提醒信息。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稅費優惠政策直達快享機制,實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能夠通過涉稅涉費數據共享獲取數據信息的,不得要求納稅人、繳費人另行提供。
第三十二條 財政、人民銀行、稅務、檔案等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推進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信息化,實現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存儲,推行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推動非稅收入全領域電子收繳。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身納稅信用等級查詢服務。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繳費守信激勵機制。對誠信納稅繳費的納稅人、繳費人在資料報送、發票領用等方面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重要件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相關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外匯管理部門、人民銀行依照國家規定,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提供便利,實現備案信息電子化傳遞,提高付匯業務辦理效率。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銀稅互動服務,支持金融機構依據納稅繳費信息,完善中小微企業信貸機制,提高金融服務中小微企業水平。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涉稅中介組織的執業監管和行業監管,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涉稅中介服務。
稅務機關支持涉稅中介機構按市場化原則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聽取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關于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情況的報告,加強對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在依法依規征稅收費、落實減稅降費、推進稅收共治、強化司法保障、深化信息共享、加強普法宣傳、強化經費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政務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職責權限、征收依據、辦稅繳費程序等事項,依法公示稅款核定定額信息,接受納稅人、繳費人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及其稅務人員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納稅繳費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刁難納稅人、繳費人,不得索取、收受納稅人、繳費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代征稅費款單位和個人的指導、監督。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不得違規轉引、虛征稅款。
第四十一條 省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稅務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行政裁量的范圍、種類和幅度。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納稅人、繳費人、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工作的評議和監督,公開改進措施,反饋改進結果。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費法律、法規的行為。
稅務機關對被檢舉的違反稅費法律、法規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查證屬實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 審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應當將審計、檢查發現的涉稅涉費問題書面告知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及其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稅費的;
(二)故意刁難納稅人、繳費人的;
(三)索取、收受納稅人、繳費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費征管和服務保障措施不力的,不提供涉稅涉費數據或者不履行稅費協助義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稅費款流失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保密義務,將涉稅涉費數據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稅收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