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征求《安徽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做好全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政策等規定,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起草了《安徽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2月15日,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ahqyzcj@163.com,郵件主題請注明“《安徽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附件:《安徽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安徽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為做好全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政策等規定,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結合省情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一)安徽省行政區域內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標準化、規范化登記。申請人申報和使用企業名稱應當依法合規、誠實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權利,避免混淆和社會誤認。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在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時簽訂相關承諾書。
(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可以采取線上線下一體化方式辦理。申請人可以到企業登記機關窗口采取線下方式辦理,也可以登錄安徽政務服務網企業開辦平臺采取線上方式辦理。
(三)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一般應當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漢字。規范漢字的判斷標準為《通用規范漢字表》。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中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在企業名稱行業或者經營特點規范條目用語中選擇不到的,可以參照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表述,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增加,在申報名稱時同步提交相關文件材料。企業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經過判定符合要求的,2個工作日內向省級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省級企業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2個工作日作出是否添加條目用語決定,并告知企業登記機關或申請人。
(四)申請人根據商業慣例等實際需要,將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置于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的,應當加注括號,并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已登記的企業法人在三個地市以上投資設立具有相同字號的企業;
2.申請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
3.投資人或控股股東為不含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
4.投資人或控股股東為在上市公司(須在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下同);
5.投資人或控股股東為社會公眾所熟知的全國知名企業;
6.投資人或控股股東是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地理標志的所有權人,并將其作為企業字號使用;
7.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商業慣例情形的。
(五)申請人申請冠“安徽”或“安徽省”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應當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六)申請人申請將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相關修飾用詞等作為企業字號或企業字號一部分使用的,應當根據冠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級別,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七)申請人申請將一帶一路、鄉村振興、軍民融合、長三角等國家重大戰略決策部署用于企業名稱登記的,須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八)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申請將實業、發展、產業等作為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申報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企業經營范圍應跨五大行業,且與現有已經登記在業或者保留期內的企業字號不同。
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申請將控股、投資控股等作為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申報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須投資3家以上企業法人。
(九)申請人申請將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號一部分、以及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使用的,該行政區劃應當具備特殊意義,并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過所有權人授權,使用法定機關批準認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如:黃山毛峰、六安瓜片等;
2.為社會公眾所熟悉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如:淮南牛肉湯、太和板面等;
3.投資人或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使用在證券交易所的企業名稱簡稱;
4.投資人或控股股東為外國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簡稱;
5.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
(十)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通過系統比對提示為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企業名稱相同,申請人應當更換企業名稱進行重新申報。
1.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完全相同。
2.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和組織形式排列順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3.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相同但行政區劃名稱或者組織形式不同。
4.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表述不同但實質內容相同。
5.與全省其他企業登記機關已經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冠相同行政區劃名稱的字號一致、行業經營特點用語表述近似。
(十一)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通過系統比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企業名稱相近。該企業名稱在登記過程中存在不予核準登記注冊的可能,企業登記注冊后在使用中也將面臨侵權糾紛以及被糾正或者強制變更的風險。申請人應當謹慎使用該企業名稱辦理企業登記注冊,出現的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1.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的字音相同、字形近似,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
2.字號包含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或者被其包含,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
3.字號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部分字音相同,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
4.不含行業表述或者以實業、發展、產業等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用語表述行業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已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同類別企業名稱的字號,以及字號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
5.與全省其他企業登記機關已經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冠相同行政區劃名稱的字音相同、字形近似,行業經營特點用語表述近似。
二、企業名稱登記審查
(一)安徽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采取分級管轄的原則,由省、市、縣(市、區)企業登記機關分級對應負責。企業名稱實施自主申報登記后,省、市企業登記機關分別授權縣級企業登記機關從事冠省、市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被授權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履職盡責、規范高效服務,不得違規登記企業名稱。
(二)企業登記機關對于通過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在企業登記注冊環節一并審查,對于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企業名稱應當駁回登記申請,并告知具體的理由、依據。
(三)省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完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查詢、比對、申報等服務。比對結果以在線網頁等方式呈現給申請人,供其參考、選擇。
(四)縣級以上地方企業登記機關可以開展智慧審批改革試點,推行企業名稱全流程、無干擾、不見面申報、登記服務。申請人對通過智慧審批登記企業名稱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對于后期被認定為違規企業名稱的,應當主動配合企業登記機關進行糾正。
企業登記機關對于通過智慧審批辦理登記的企業名稱,要定期予以抽檢,及時發現、糾正違規企業名稱,并提請省級企業登記機關完善、升級相關業務系統。
(五)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名稱登記實行形式審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不予核準登記:
1.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
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3.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
4.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特定稱謂;
5.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6.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7.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
8.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
9.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系;
10.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的文字;
11.使用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12.使用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
13.不符合本指引規定條件;
14.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企業登記機關通過數據監測、投訴舉報、上級交辦等,發現申請人利用系統漏洞辦理違規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除依法糾正違規企業名稱外,對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注冊的,可以啟動審慎審查程序,要求申請人到現場辦理,并提供相關材料予以說明。
三、企業名稱申報保護
(一)縣級以上地方企業登記機關依法加強對知名商號、馳名商標、地理標志、中華老字號等在企業名稱登記注冊中的保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名稱登記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
(二)省級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建立全省企業名稱保護庫,對納入保護的字詞等實行動態調整。市、縣(市、區)企業登記機關按照分級管轄的原則,依法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企業名稱保護工作。
(三)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經營主體或者所有權人可以及時提請地方企業登記機關向省級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保護。
1.央企、國企或知名民企名稱;
2.知名商號、馳名商標、地理標志、中華老字號等;
3.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被業界所熟知,在經營行業領域屬于領軍企業、科技小巨人、專精特新企業或者屬于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的企業名稱字號等;
4.經過人民法院判定需要納入保護的企業名稱字號;
5.經過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認定需要保護的企業名稱字號;
6.省級企業登記機關認定應當納入保護的字號名稱。
(四)申請人申請企業名稱保護的,應當填寫《企業名稱保護申請表》(見附件),并提交符合上述條款的佐證材料,由地方企業登記機關初審同意后,在3個工作日內報省級企業登記機關批準。
省級企業登記機關收到企業名稱保護申請后,可以書面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業務專家、法律學者等意見,也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省級企業登記機關綜合各方意見建議,經判定應當予以保護的,及時列入企業名稱保護系統庫。
對于不及時采取保護措施,會對相關所有權人產生嚴重危害的,經省級企業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同意后,省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先行采取保護措施。
(五)市級及以下企業登記機關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中發現下列情形,應當及時向省級企業登記機關報告。省級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報告及時啟動審查,認定可以納入企業名稱保護的,及時予以處理,并告知報告機關。
1.發現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妨害社會公共秩序,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作為名稱字號申報,需要將相關字詞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的;
2.發現在全省范圍內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誤導公眾,需要將該企業名稱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的;
3.發現將其他屬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禁止情形的文字作為名稱字號申報,需要將相關字詞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的;
4.其他需要在全省范圍內進行統一名稱規范管理的;
5.在全省范圍內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
四、企業名稱爭議裁決
(一)企業認為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合法權益,請求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的情形,適用于本指引。
企業名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不適用本指引。
(二)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登記機關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不得存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情形,應當有具體的請求、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書;
2.被申請人企業名稱侵犯申請人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
4.其他與企業名稱爭議有關的材料。
(三)企業登記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
2.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對不屬于本登記機關管轄的名稱爭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企業登記機關提出。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出具《企業名稱爭議材料補正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撤回企業名稱爭議申請。申請人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登記機關可不予受理。
(四)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和《企業名稱爭議答復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無法聯系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企業名稱爭議答復通知書》,公告期滿30日視為送達。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答復。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出答復的,不影響名稱爭議處理。
(五)企業登記機關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名稱爭議,可以適用簡易裁決程序:
1.被申請人在申報名稱時,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名稱承諾書,自愿作出無條件變更名稱承諾的;
2.爭議事實清楚、明顯造成公眾混淆的;
3.通過被申請人登記住所、聯系電話等可以取得聯系。
企業登記機關決定適用簡易裁決程序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企業名稱爭議快速處理告知書》,告知申請人適用簡易裁決程序處理該名稱爭議,并將申請書副本和《企業名稱爭議快速處理告知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無需提交書面答復。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
企業登記機關在處理過程中,認為該名稱爭議不宜適用簡易裁決程序的,轉為一般程序處理。
(六)企業登記機關決定適用一般程序的,可在收到被申請人書面答復意見后,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組織爭議雙方先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的意見陳述。爭議雙方經調解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制作《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爭議事實、調解依據、調解結果和調解時間等內容。調解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七)被申請人無法取得聯系、企業名稱爭議雙方不愿意調解、或者經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企業登記機關組建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小組處理。名稱爭議處理小組由負責企業登記、政策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3-7人工作人員組成,人數為單數。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小組依法綜合考慮《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因素,依據調查核實情況、爭議事實和證據材料進行合議,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對企業名稱爭議作出處理,以企業登記機關名義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出具《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對被申請人無法聯系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決定書》,公告期滿30日視為送達。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作出處理的,經企業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八)企業被裁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應當自收到爭議裁決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名稱變更前,由企業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企業名稱。
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可以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中止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序:
1.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雙方因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該調查處理結果直接影響名稱爭議處理的;
2.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雙方涉及民事權利糾紛,該民事糾紛的處理結果直接影響名稱爭議處理的;
3.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企業登記機關中止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序,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理由,并向爭議雙方送達《名稱爭議中止處理決定書》。
上述情形消失的,當事人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書面恢復處理程序的申請;謴吞幚沓绦虻模幚頃r限繼續按規定計算。
(十)發生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終止正在處理的企業名稱爭議程序。
1.申請人主動撤回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申請的;
2.爭議雙方達成和解,或者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
3.在企業登記機關已經受理后,申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4.被申請人已經主動變更企業名稱或已辦理注銷登記的;
5.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終止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理由,并向爭議雙方出具《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終止通知書》,自送達爭議雙方之日起生效。
五、違規企業名稱糾正
(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行誰審查誰負責、誰登記誰負責的原則。對于違規企業名稱,原則上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糾正。
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糾正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已經登記的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名稱。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
(二)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對不立即變更可能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名稱,經企業登記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并在3個工作日內要求企業限期變更企業名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糾正企業名稱:
1.上級企業登記機關發現下級企業登記機關登記名稱需要糾正并予以交辦的;
2.企業故意申報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近似企業名稱的;
3.企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生效需要糾正的;
4.企業名稱爭議經過裁決需要糾正的;
5.登記機關違反登記權限規定予以登記的;
6.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登記機關認定需要糾正的;
7.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登記企業名稱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政策及本指引規定其他情形的。
(四)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向需要糾正名稱的企業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對于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單位門戶網站公告送達相關文書,公告滿30天視為送達。
(五)企業應當自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前,由企業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企業名稱。
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同時限制其辦理其他登記、備案事項,并將相關信息共享至稅務、人民銀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部門,并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完成變更登記后,企業可以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解除變更、備案等限制措施。
(六)對上級企業登記機關交辦應當糾正的企業名稱,下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啟動、實施糾正工作,并將糾正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企業登記機關。
(七)企業登記機關在糾正違規企業名稱工作中發現惡意申報名稱或拒不變更情形的,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實施信用懲戒,列入虛假登記責任人名單,對再次申請辦理登記業務,限制網上辦理,加大審查力度,并對其已登記的業務開展全面核查。發現經營主體登記中介機構違法辦理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六、相關附則說明
(一)本指引適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需要辦理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以及企業分支機構、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二)申請人對企業登記機關作出登記、裁決和糾正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三)縣級以上地方企業登記機關違規辦理企業名稱登記或不按上級企業登記機關要求糾正違規企業名稱的,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采取通報、約談、取消名稱授權、移送相關部門進行追責問責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
(四)本指引中涉及的日期、數額等均包括本數。
(五)本指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