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由用人單位組織或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公示在市財政局官網上)承辦的繼續教育,由用人單位或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分別向市、區財政部門申請在會計人員管理系統登記學分。所以您在網絡培訓機構學習的繼續教育學分,由培訓機構導入,無需再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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