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實施細則〉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京財會[2023]2065號 2023-12-13
各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審計局、燕山財政分局,各區農業農村局、石景山區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財政部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3〕14號),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結合北京市會計制度銜接工作實際,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印發《〈北京市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實施細則〉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
稅屋附件:
1.《〈北京市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實施細則〉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財會[2023]14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12月13日
《北京市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實施細則》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23〕14號,以下簡稱新制度)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執行新制度。為確保《北京市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實施細則》(農經字〔2010〕13號,以下簡稱原細則)與新制度的順利過渡,現對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新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原細則與新制度銜接總體要求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財務會計報告。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原細則與新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2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24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及調整新賬的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會計科目(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見附表)、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等。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細則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24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的規定編制2024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進一步清理核實和歸類統計存貨、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數據。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準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將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相關科目
(一)資產類
1.“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理”、“長期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損溢”、“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相應的會計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細則的上述相應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其他貨幣資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其他貨幣資金”科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原賬的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期末余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
3.“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收款”科目,用于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并要求按照發生應收及暫付款的非成員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設置了“內部往來”科目用于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收、暫付及應付、暫收款項等經濟往來業務,并要求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設置明細科目。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包括單位和個人)的應收及暫付款項余額轉入新賬的“內部往來”科目;將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外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轉入新賬的“應收款”科目。
4.“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商品進銷差價”科目。應結轉商品進銷差價科目余額,調整原賬“庫存商品”、“發出商品”科目。
5.“在途物資”、“原材料”、“庫存商品”、“發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資”、“農產品”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資”科目,用于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庫存的原材料、農用材料、農產品、工業產成品、低值易耗品等物資。
在“庫存物資”科目下按庫存物資類型設置“在途物資”、“原材料”、“庫存商品”、“發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資”、“農產品”等二級明細科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在途物質”、“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資”、“農產品”期末余額,以及經調整商品進銷差價后的“庫存商品”、“發出商品”余額結轉入新賬“庫存物資”科目下對應的二級明細科目。
6.“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用于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投資。
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兩個二級明細科目,將原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科目余額結轉入新賬“長期投資”科目下設的相應明細科目。
(二)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交稅費”、“專項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相應的會計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細則的相應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遞延收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款”科目,用于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項,并要求按照發生應付及暫收款的非成員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設置了“內部往來”科目用于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收、暫付及應付、暫收款項等經濟往來業務,并要求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設置明細科目。因此,應對“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遞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額進行分析,將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包括單位和個人)的應付及暫收款項余額轉入新賬的“內部往來”科目;將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外的應付及暫收款項轉入新賬的“應付款”科目。
3.“應付薪酬”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薪酬”科目,設置了“應付工資”和“應付勞務費”科目。“應付工資”科目用于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支付給管理人員、固定員工等職工的工資總額;“應付勞務費”科目用于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支付給季節性用工等臨時性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總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應付薪酬”科目期末余額進行分析后轉入相應科目。
(1)將符合新制度規定的應付工資性質的相應期末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工資”科目。
(2)將符合新制度規定的應付勞務費性質的相應期末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勞務費”科目。
4.“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相關單位、個人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及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并要求按照借款及應付款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分別將原賬的“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
(三)所有者權益類
1.“實收資本(股本)”、“利潤分配”科目
新制度分別設置了“資本”、“收益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分別與原賬的“實收資本(股本)”、“利潤分配”科目基本相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原賬的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本年利潤”科目
期末,將“本年利潤”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科目后,應無余額。新制度設置了“本年收益”科目與之對應。
3.“資本公積”、“盈余公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公積公益金”科目并要求按照公積公益金的來源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公積公益金下設“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兩個二級科目,將原賬的“資本公積”科目余額和“盈余公積”科目余額轉入新賬“公積公益金”科目下設的相應明細科目。
(四)成本類
“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生產(勞務)成本”科目,其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的“生產成本”和“制造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原賬的“生產成本”和“制造費用”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生產(勞務)成本”科目。
(五)損益類
由于原賬中損益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24年1月1日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損益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六)其他要求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公益性生物資產或一事一議資金在原細則相關科目中核算的,應當在按照新制度規定,分別調整入“公益性生物資產”或“一事一議資金”科目中核算。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的相應科目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4.關于公益事業補助資金的核算,應在“補助收入”下設置“公益事業補助資金收入”二級科目專門核算。公益事業補助資金支出要在“公益支出”下設置“公益事業補助支出”二級科目,并按照支出用途設置明細科目。
三、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
(一)資產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相關資產類科目,貸記相關所有者權益類科目。
(二)負債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負債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負債金額,借記“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貸記相關負債類科目。
(三)其他事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新賬的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四、財務會計報告新舊銜接
(一)編制2024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2024年1月1日新賬的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24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二)202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編制2024年財務會計報告。在編制2024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