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者使用銀行卡在商場購物消費,銀行根據積分給予禮物是否屬于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范疇?
答:消費者使用銀行卡在商場購物消費,銀行根據積分給予禮物的行為,屬于財稅〔2011〕50號文件規定的“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年度中間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如何計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一、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
……
四、本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未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3.非獨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照獨生子女贍養老人扣除3000元/月?
答:一個納稅年度內,如納稅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獨生子女贍養老人標準3000元/月扣除。
4.如何理解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起付線”和扣除限額的關系?
答: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萬元的部分,在8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上述所稱的1.5萬是“起付線”,8萬是限額。
5.納稅人父母年齡均超過60周歲,在進行贍養老人扣除時,是否可以按照兩倍標準扣除?
答:不能。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標準定額扣除。
6.股份制企業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7.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是什么?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文件規定:“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文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