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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2024-01-16 20:11     來源:中國會計網     

摘要:北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已發布,各位注會小伙伴快來了解~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修訂印發《北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會計師事務所:

《北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經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4年1月3日

北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工作,不斷保持和提升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和《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北京注協)所屬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作為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的責任主體,享有繼續教育的會員權利和履行繼續教育的會員義務。

繼續教育貫穿于注冊會計師執業生涯的始終,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繼續教育。

第三條 北京注協建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管理機制,充分發揮事務所在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中的作用。

北京注協、事務所應當保障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經費投入。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第四條 北京注協負責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結合《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區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年度繼續教育工作要點,編制并組織實施本地區年度繼續教育計劃。

(三)組織本地區注冊會計師參加中注協舉辦及委托舉辦的各類培訓。

(四)開展本地區注冊會計師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訓工作。

(五)審核認定本地區事務所內部培訓資格,并報中注協備案。指導、監督、評價本地區具有內部培訓資格事務所內部培訓工作。

(六)通過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動態報備培訓相關材料和數據,包括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年度繼續教育計劃、具體實施情況、年度培訓總結等。

(七)開展行業內優秀師資的選拔與培養,推動行業師資庫建設。

(八)考核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完成情況,確認和登記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學時。

(九)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組織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事務所負責本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經費保障。具體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辦法。

(二)編制本所注冊會計師年度繼續教育計劃。

(三)組織本所注冊會計師參加中注協、北京注協舉辦或委托舉辦的各類培訓。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內部培訓。

(五)本所繼續教育組織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取得執業資格后接受繼續教育。

注冊會計師應當真實、完整地保管與繼續教育有關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相關記錄和證明材料。

第七條 受托舉辦培訓班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注冊會計師協會的規劃和要求及本辦法的規定合理設計培訓內容,選擇科學適用的培訓方式,聘請具有勝任能力的師資,并向北京注協報告培訓班實施情況和培訓結果。

培訓機構應當向培訓合格的注冊會計師提供證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關資料。自提供證明文件之日起,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三章  事務所內部培訓資格

第八條 事務所或事務所分所具備下列條件的,可根據每年北京注協發布的通知申請內部培訓資格:

(一)至少50名注冊會計師(以事務所上一年度12月31日實際在冊的注冊會計師人數為準)。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培訓制度和科學的培訓計劃。

(三)設有專門從事培訓工作的職能部門和人員。

(四)能夠提供符合培訓要求的師資、場地和設施。

上報的申請材料經北京注協審核和公示后,確定當年度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名單。

第九條 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應當通過中注協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動態報備培訓相關材料和數據,包括本所繼續教育辦法、年度繼續教育計劃、具體實施情況、年度培訓總結等,并確保數據信息的真實準確。

第十條 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外省事務所(以下簡稱總所)在北京地區設立分所(以下簡稱分所)的,分所注冊會計師接受總所統一實施的培訓時,分所應當至少提前3天將總所內部培訓資格、培訓通知、培訓師資等相關材料報北京注協。

第十一條 中注協對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事務所,北京注協將取消其內部培訓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當年開展的內部培訓不予確認學時。

第十二條 北京注協對具有內部培訓資格事務所的培訓工作進行定期考核。考核辦法依據本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形式與學時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體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職業發展目標,所處的職業領域和發展階段的差異以及職業環境的變化,包括與保持和提升專業勝任能力相關的技術勝任能力、職業技能、職業價值觀、道德與態度以及實務經歷等。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產出法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 投入法的繼續教育形式是指注冊會計師參加面授培訓和網絡錄播培訓。

面授培訓指注冊會計師行業黨委、注冊會計師協會、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組織的面授培訓班(含在線直播培訓)、專業論壇、研討會等。

網絡錄播培訓是指注冊會計師協會、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建設或認可的網絡培訓平臺提供的培訓。

注冊會計師參加以上形式的繼續教育,至少45分鐘為一個學時,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

第十六條 產出法認可的其他形式是指與執業相關的專業活動及成果。

認可的繼續教育形式按下列標準確認學時:

(一)擔任中注協或地方注協舉辦或者委托培訓機構舉辦的各類培訓班授課人、專業論壇或研討會的演講人,按實際授課或演講時間的三倍折算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

(二)參加行業標準、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項可折算8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

(三)參加行業執業質量檢查,每天可折算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

(四)擔任注冊會計師考試命題閱卷專家、行業高端人才選拔測試的命題專家和考官,每半天可折算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

(五)參與行業發展研究相關工作,承擔行業及相關部門組織的專業課題研究,每項可確認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12個學時。

(六)參與行業國際事務,擔任國際會計審計等專業組織委員、顧問等職務并參加相關會議,每半天可折算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整理、研究行業國際事務相關材料,每次可折算2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10個學時。

(七)參加行業信息化專項工作,每項可折算8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

(八)參加中注協團體標準研究起草工作,相關標準通過技術審查并發布,每項可折算8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

(九)公開出版相關專業著作、承擔相關課題研究,每項可折算12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在核心刊物公開發表專業論文,每篇可折算8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24個學時,非核心期刊公開發表專業論文減半確認學時。

(十)參加會計審計相關專業在職學位教育并取得學位的,當年可確認24個學時;參加其他專業在職學位教育并取得學位的,減半確認學時。

(十一)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取得境外專業資格,當年可確認16個學時。

(十二)在高校擔任校外導師且承擔會計、審計相關學科教學任務,任職期間每年可確認24個學時。

(十三)本辦法中未明確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和學時,由北京注協認定,并將認定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及學時情況報中注協備案。

參加本條所列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寫學時確認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提交北京注協確認。同時申請多種形式的,可合并確認學時,每年最多確認24個學時。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每年為一個考核周期,從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注冊會計師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累計不得少于40個學時,其中有關職業道德的培訓,不得少于4個學時;面授培訓不少于16個學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面授培訓,由北京注協報中注協批準后可由網絡錄播培訓代替。

本年度的繼續教育學時僅在當年有效。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于當年12月20日前向北京注協提交《注冊會計師不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繼續教育培訓。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冊的。

第五章  繼續教育學時的確認與考核

第十九條 北京注協負責確認和登記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學時,并考核其完成情況。

對當年未完成規定繼續教育學時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按照中注協《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具有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培訓結束后應及時通過中注協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和北京注協CPA繼續教育培訓管理系統上報培訓數據,并確保培訓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具體流程以北京注協每年度發布的內部培訓資格批復通知為準。

第二十一條 分所注冊會計師完成總所統一培訓后,需申請學時確認的,應于當年12月20日前向北京注協報送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總所所在地省級注協出具的《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學時確認申請表》、培訓通知文件、培訓內容、培訓師資等。

具備條件的事務所應于12月20日前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培訓相關內容和注冊會計師培訓學時數據,同時與北京注協聯系確保培訓信息錄入真實有效。北京注協經評估、核實后確認其繼續教育學時。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參加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產出法認可的繼續教育,需申請學時確認的,應于當年12月20日前向北京注協提交《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學時確認申請表》及相關部門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等證明材料,經核實后予以確認。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考試、考核不合格的,不計算繼續教育學時,同時將培訓結果通報所在事務所。

第二十四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注協不予確認繼續教育學時:

(一)被取消內部培訓資格的事務所,當年開展的內部培訓。

(二)分所未獲批內部培訓資格,以分所名義舉辦的培訓。

(三)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繼續教育學時。

(四)注冊會計師由他人代替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五)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嚴重違反繼續教育有關管理制度和培訓紀律。

(六)注冊會計師參加培訓的繼續教育形式或內容未被北京注協認定的。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將繼續教育相關資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北京注協檢查或抽查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條 外省轉入的注冊會計師,北京注協憑轉出地注協出具的《注冊會計師培訓學時證明表》,確認其繼續教育學時。

轉入外省注協的注冊會計師,北京注協對其當年度已完成的繼續教育學時予以認可的,可為其出具《注冊會計師培訓學時證明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注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3月29日發布的《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繼續教育培訓管理辦法》(京會協〔2007〕047號)同時廢止。

 北京地區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附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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