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務局關于實施二手車經銷支持政策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4〕6號 2024-03-18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二手車經銷企業規模化發展,促進二手車流通,擴大汽車消費,對符合條件的二手車經銷企業給予資金支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圍
在北京地區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市商務部門備案登記,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企業。
二、支持條件和標準
對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間二手車經銷額超過500萬元的企業,給予其二手車經銷額0.5%的資金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以上獎勵按照“先報先得”的原則,依據網上申報時間排序,如審核未通過,則按企業重新提交時間排序,獎勵資金總額以2024年預算批復此項目金額確定。
三、申報流程
(一)企業申報
自發文之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期間,二手車經銷企業在二手車經銷企業獎勵申報系統(http://cwzb-bz.badia.cn)提交申報材料,企業可以多次申報,但同一車輛僅可申報一次。
(二)主管部門審核
1.屬地商務主管部門在申報系統上對企業提交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后,提交市商務局審核。
2.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復審。
四、申報材料
企業在申報系統上提交以下材料電子照片:
1.經銷企業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2.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的轉讓登記信息;
3.二手車經銷額統計表(見附件1);
4.承諾書(見附件2);
5.信用報告(可在“信用中國(北京)”網站查詢下載)。
五、資金撥付原則
根據審核通過的企業經銷額度,按照獎勵標準及獎勵資金總額,按“先報先得”原則撥付獎勵資金。
六、工作要求
(一)保證數據真實。申報企業不得擅自篡改相關報表信息,對于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申報單位,不予支持,在政策實施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并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已獲得的支持資金須退回。
(二)信用記錄和安全狀況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未依法在京納稅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懲戒的;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的;經市商務局等部門審議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序做好相關工作。
(四)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后,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對于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其他事項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生效。
稅 屋附件:
1、XXX公司二手車經銷額統計表
北京市商務局
2024年3月18日
財會[2017]15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
財會[2017]15號 2017-05-10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財政部
2017年5月10日
《稅屋》提示:本次修訂變化要點——
(一)關于政府補助的范圍
在原準則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政府補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區分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是政府補助、政府資本性投入還是政府購買服務。
(二)關于政府補助相關會計科目的使用
允許企業從經濟業務的實質出發,判斷政府補助如何計入損益。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三)關于財政貼息的會計處理
對財政貼息的會計處理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并提供了兩種方法供企業選擇,既不違背國際趨同的原則,也允許企業選擇簡易方法,滿足不同企業的現實需求。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王駿點評——新準則和舊準則主要都著眼于規范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但是舊準則對于政府補助和政府購買服務的區分似乎并不顯著,對于政府的資本性投入,舊準則和新準則一樣,都是非常明確的予以排除的。比如,有些補貼名義上是政府補貼,實際上和企業日常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且構成了企業商品或服務對價的組成部分,更應當作為收入處理而不是作為政府補助。因此,修訂后的新準則在收入和政府補助的界限劃分上做出了努力嘗試。在這個基礎上,相應的會計科目適用也就會發生對應的變化。
事實上,在新準則發布前的一些單行會計核算文件中,財政部已經對部分屬于收入性質的政府補貼項目進行了會計處理上的調整。比如在財會[2012]24號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第三條就規定,電網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補助時,按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還有,財會[2012]25號文《關于做好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2012年年報工作的通知》也提出要求,企業與政府發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該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日常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在判斷該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應考慮該交易是否具有經濟上的互惠性,與交易相關的合同、協議、國家有關文件是否已明確規定了交易目的、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屬于政府采購的,是否已履行相關的政府采購程序等。
新準則替代舊準則不僅在會計層面引發了諸多變化,也使得政府補助會計處理與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制度之間的碰撞更加微妙,我們也會在學習新準則時給予充分關注。
第二條 本準則中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 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
第三條 政府補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對于企業收到的來源于其他方的補助,有確鑿證據表明政府是補助的實際撥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該項補助也屬于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
(二)無償性。即企業取得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
第四條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 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相關會計準則。
(二)所得稅減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相應的所有者權益,不適用本準則(稅屋整理)。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六條 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第七條 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 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 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第八條 (稅屋整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 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 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當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
第九條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 進行會計處理:
(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第十條 對于同時包含與資產相關部分和與收益相關部分 的政府補助,應當區分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應當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第十一條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 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政策性優惠貸款貼息的,應當區分財政 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和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兩種情況,分別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 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該政策性優惠利率計算相關借款費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價值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并按照實際利 率法計算借款費用,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借款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 確認為遞延收益。遞延收益在借款存續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方法之一后,應當一致地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四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應當將對應的貼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第十五條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退回的,應當在需要退回的當期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初始確認時沖減相關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二)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三)屬于其他情況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