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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對〈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有關條款進行修訂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的通告

2024-04-07 13:30     來源:中國會計網     

關于對《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對〈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有關條款進行修訂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的通告

  為進一步推動股權投資行業發展,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做大做強做優,積極營造本市股權投資行業更加規范明晰的稅收制度環境,構建有利于股權投資發展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等相關部門擬定了《對〈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有關條款進行修訂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3月31日至4月8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zqc@jrj.beijing.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槐柏樹街2號市府大樓市委金融辦資本市場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電話:010-88011870

  4.傳真:010-63020221

  5.登陸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動”板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提出意見。

  稅 屋附件:

  1、《對〈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有關條款進行修訂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對〈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有關條款進行修訂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辦公室

2024年3月30日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對《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有關條款進行修訂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股權投資行業發展,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做大做強做優,積極營造本市股權投資行業更加規范明晰的稅收制度環境,構建有利于股權投資發展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對《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以下簡稱《意見》)有關條款進行修訂,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將《意見》第四條“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修改為:“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

2024年 月 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資本市場處 聯系人:尹躍龍,聯系電話:010-88011870)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對《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有關條款進行修訂的通知(起草說明)

  一、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推動股權投資行業發展,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做大做強做優,積極營造本市股權投資行業更加規范明晰的稅收制度環境,構建有利于股權投資發展的良好氛圍,予以修訂。

  二、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

  三、執行范圍

  適用于在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股權投資基金。通知中所述“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股權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將《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第四條“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修改為:“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五、政策的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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