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關于2024年會計人員開展繼續教育的通知
京財會〔2024〕352號 2024-03-25
市屬各單位、各區財政局、燕山財政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審計局、各培訓機構: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我市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水平,根據財政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和我市《關于印發〈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會〔2020〕190號),現將2024年北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會計人員(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單位會計人員):
(一)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初級、中級、高級和正高級)的人員;
(二)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二、繼續教育內容與形式
(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會計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會計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
2.專業科目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專業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執行。
(二)會計人員可自行選擇以下幾種繼續教育學習方式。
1.參加公示在“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中”的社會培訓機構進行網絡或者面授課程學習;
2.參加具備培訓條件的市、區主管部門(總公司)組織的各項專業培訓學習;
3.參加財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辦的各類會計專業及公需科目相關培訓;
4.參加北京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人員知識競賽等活動;
5.其他可折算繼續教育學分的方式。
三、繼續教育學分管理
(一)本市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2024年度繼續教育形式及學分計量標準:
1.參加符合條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財政局官網上的社會培訓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承辦的繼續教育:參加面授繼續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學分;參加網上學習繼續教育的每學時折算1學分。
2.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的;參加全國稅務師考試,通過《財務與會計》科目的;參加全國資產評估師考試,通過《資產評估相關知識》科目的,可折算考試通過當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90學分。
3.參加北京市會計專業高級、正高級技術資格評審并通過的,可折算評審通過當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90學分。
4.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為10學分。
5.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會計類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可折算繼續教育90學分。
6.參加財政部、北京市財政局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的學員,每年學習成果可折算繼續教育90學分。
7.獨立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8.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9.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四、繼續教育學分登記
(一)由用人單位組織或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公示在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承辦的繼續教育,由用人單位或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分別向市、區財政部門申請在會計人員管理系統登記學分。
(二)折算繼續教育學分的,由會計人員自行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繼續教育”模塊申請學分登記并提供相關材料(如:成績合格單、職稱證書等)提交給所在區財政局審核。
(三)參加市、區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相關會議、培訓、考試、研修班分別由市、區財政部門登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學分。
五、信息采集和繼續教育操作流程
(一)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和跨省調轉工作按照《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和開展會計人員信息跨省調轉工作的通知》(京財會〔2021〕2201號)全年均可進行。采集和調轉請登錄北京市財政局官網—個人辦事—“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統一認證登錄后進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已采集過的人員不用重復采集。
(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完成后再進行繼續教育,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后點擊“繼續教育”選擇網絡教育或面授教育機構進行學習,學習完成后系統自動上傳學分。會計人員當年通過其他形式參加的繼續教育(或折算)學分未達到90學分要求的,可通過網絡或面授繼續教育補齊剩余學分。
(三)會計人員查詢繼續教育記錄,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后點擊“繼續教育”模塊“學分查詢”。
六、其他事項
(一)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二)原在北京市單位工作,現已調入在京中央單位、外省市工作的會計人員,應在國管局或在外省市工作地參加信息采集和繼續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單位或外省市工作的會計人員,現已調入北京市單位工作的會計人員,應盡快調入北京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參加繼續教育。
(三)繼續教育時間:2024年學習期間為4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宣傳貫徹新〈會計法〉有關工作的通知》(財會〔2017〕27號)規定,自新《會計法》施行之日起,取消會計從業資格(會計證)認定。省級財政部門不再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認定以及考試、證書核發和換發、調轉登記等工作。
(五)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的技術方面問題,可電話咨詢:010-62056922(工作日:9:00—17:00)。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3月25日
(聯系人:李瑩;聯系電話:5559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