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將土地、房屋權屬等轉移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需要交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3號)規定:“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轉移、變更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規定在農業農村部門辦理注冊登記,被賦予以字母“N”開頭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并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2.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土地增值稅如何繳納?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規定:“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3.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應稅憑證,有什么印花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44號)第二條規定,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營業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5.公司跟境外企業簽合同,要幫境外企業代扣代繳印花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因此,應由境外納稅人的境內代理人按照規定扣繳印花稅,或者由境外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
6.用拆遷補償款購買非住房可以免征契稅嗎?
答:根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規定:“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免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
根據《關于明確契稅政策和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4〕16號)第一條規定:“(一)單位和個人使用拆遷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包括被拆遷房屋產權單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補償款)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不限制用途,對成交價格未超出拆遷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的部分免征契稅。”
7.工地上搭建的臨時活動板房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二十一、關于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征收房產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