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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評發[2024]11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北京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4-09-06 22:41     來源:中國會計網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人社評發〔2024〕11號               2024-09-03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殘疾人聯合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各相關部門:

  為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幫扶,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4年9月3日

北京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幫扶,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等法律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處于無業狀態并難以實現就業的本市城鄉勞動者。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制定、組織實施和檢查。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認定結果異議復核和檢查。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反饋等工作。

  第二章 人員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本市城鄉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或者轉移就業登記后,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和標準的,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第五條 就業困難人員具體范圍包括:

  (一)零就業家庭成員;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三)女滿四十周歲以上、男滿五十周歲以上人員;

  (四)經殘疾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人員;

  (五)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綠化隔離、礦山關閉、資源枯竭或者受保護性限制等地區的農村勞動力,進行轉移就業登記后,納入本市就業困難人員范圍。

  第六條 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根據第二條規定,應同時符合以下判斷標準: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未處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狀態;

  (三)具有一定勞動能力;

  (四)已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意愿、辦理求職登記;

  (五)已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指導、職業測評、崗位推薦等公共就業服務至少一個月,并難以實現就業;

  (六)未擔任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股東(投資人、合伙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七)本人積極求職,除第五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人員外,申請日之前至少連續6個月未實現就業;

  (八)政務數據比對未發現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地為失業登記地或者轉移就業登記地。

  第八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通過數據比對等方式進行信息校驗,結合日常了解的申請人員情況進行綜合研判,確有必要的安排人員實地摸查,形成審核結果。

  第九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就業困難人員審核。

  第十條 審核通過的申請人,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審核和公示期間未予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告知申請人原因。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認定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結果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復核。

  第十三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時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復核申請,組織力量通過數據核查和實地摸查等方式開展復核,形成復核結果并向當事人反饋。

  第四章 退出機制

  第十四條 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取消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一)已不是本市戶籍人員;

  (二)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四)入學、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

  (五)失業登記或者轉移就業登記被注銷;

  (六)已實現就業;

  (七)“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八)本人主動申請退出;

  (九)擔任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股東(投資人、合伙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十)6個月內連續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線下就業援助服務,或者主動終止求職登記;

  (十一)本人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

  (十二)政務數據比對存在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應告知當事人。

  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重核申請。

  第十六條 當事人主動退出或者被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后,情況發生變化,可按規定再次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充分依托市大數據平臺,建立健全數據共享比對機制,提升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的精準性和便捷化水平。

  第十八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圍繞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援助和退出全過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機制,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服務。

  就業困難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和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

  第十九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人應如實填報有關信息,提供必要佐證材料,承諾履行接受個人信息數據調取比對、情況摸查調查等義務,并主動求職就業;發現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虛假承諾獲取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撤銷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規范履職,對在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享受本市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就業扶持政策的人員,屬于本辦法明確的就業困難人員范圍的,須按照本辦法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后,再按規定申請享受就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解讀問答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依據是什么?

  為加強就業困難人員幫扶,規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等法律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共六章、二十三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就業困難人員的人員范圍和標準;第三章為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程序;第四章為就業困難人員的退出機制;第五章為就業困難人員的管理與服務;第六章為附則。

  三、就業困難人員的范圍有哪些?

  (一)零就業家庭成員;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三)女滿四十周歲以上、男滿五十周歲以上人員;

  (四)經殘疾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人員;

  (五)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綠化隔離、礦山關閉、資源枯竭或者受保護性限制等地區的農村勞動力,進行轉移就業登記后,納入本市就業困難人員范圍。

  四、就業困難人員應同時符合哪些標準?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未處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狀態;

  (三)具有一定勞動能力;

  (四)已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意愿、辦理求職登記;

  (五)已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指導、職業測評、崗位推薦等公共就業服務至少一個月,并難以實現就業;

  (六)未擔任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股東(投資人、合伙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七)本人積極求職,除第五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人員外,申請日之前至少連續6個月未實現就業;

  (八)政務數據比對未發現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要求的其他情形。

  五、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程序是什么?

  (一)申請。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地為失業登記地或者轉移就業登記地。

  (二)受理與審核。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通過數據比對等方式進行信息校驗,結合日常了解的申請人員情況進行綜合研判,確有必要的安排人員實地摸查,形成審核結果。

  (三)公示。經審核通過的申請人,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認定。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審核和公示情況,形成認定結果并告知申請人。

  六、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情形有哪些?

  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一)已不是本市戶籍人員;

  (二)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四)入學、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

  (五)失業登記或者轉移就業登記被注銷;

  (六)已實現就業;

  (七)“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八)本人主動申請退出;

  (九)擔任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股東(投資人、合伙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十)6個月內連續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線下就業援助服務,或者主動終止求職登記;

  (十一)本人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

  (十二)政務數據比對存在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要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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