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熱點問題[2024年8月]
1.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應如何確認銷售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規定,本通知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2.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是否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八、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3.新電子稅局增值稅申報沒有“其他扣稅憑證明細表”了,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如何填報?
答:新電局取消《其他扣稅憑證明細表》后,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符合進項抵扣要求票據的,在申報時按規定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同時,應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0欄“(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相關欄次。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規定,第10欄“(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反映按規定本期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所取得的扣稅憑證上注明或按規定計算的金額和稅額,第10欄包括第1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第4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
4.在新電子稅局申報增值稅時,系統自動帶出的銷售收入與實際不符怎么辦?
答:系統根據納稅人的涉稅數據,按業務規則實現數據預填。對預填結果與實際經營不符的情況,您在確認式和補錄式申報模式時,可點擊“銷售收入”、“進項稅額”等頁面補錄區域,按實際業務數據進行補錄;也可點擊“我要填表”切換進入到填表式申報模式,填寫完成后,點擊【確定】即完成修改。
5.對于首次申報差額征稅業務的企業是否需要做差額征稅項目登記?
答:目前新電子稅局中無需進行差額征稅項目登記,可在申報時填寫在對應欄次。
6.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具的發票能否用于本企業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項目?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規定,十五、資源回收企業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反向開具的發票屬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第三條第二項第1點所述“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
7.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銷售增值稅政策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5號)規定:“四、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不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進入上海鉆石交易所時視同出口,不予退稅,自上海鉆石交易所再次進入國內市場,其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征即退。”
一、根據財稅〔2018〕32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和10%稅率的,分別調整為13%、9%。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