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國際標準書號的地球儀能否享受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對圖書進行了明確界定:“圖書、報紙、雜志是采用印刷工藝,按照文字、圖畫和線條原稿印刷成的紙制品……圖書,是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
因此,從范圍界定上看,地球儀不屬于圖書,不能適用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征增值稅政策。
2.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是否需要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一、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不再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關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3.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4.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原對城鎮公共供水用水戶在基本水價(自來水價格)外征收水資源費的試點省份,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資源費改稅后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規定:“原對城鎮公共供水用水戶在基本水價(自來水價格)外征收水資源費的試點省份,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按照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原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不計征增值稅,按“不征稅自來水”項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鐵路電子客票如何進行用途確認?如何填寫申報表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于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號)規定:“十、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可通過稅務數字賬戶對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進行用途確認,按規定辦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6.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資源回收企業,是否可以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第八條規定:“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可以反向開具普通發票,不得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可以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增值稅計稅方法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對‘反向開票’的票種進行調整。”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境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于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號)第七條規定:“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境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以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按現行規定確定進項稅額。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仍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的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8.合伙制、公司制資管產品是否可以適用資管產品增值稅簡易計稅政策?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下稱資管產品增值稅簡易計稅政策)。
資管產品增值稅簡易計稅政策適用于契約制資管產品,不適用于合伙制、公司制資管產品。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發文時間: 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