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28號 2024-11-29
11月29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閉幕,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首都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經營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構建以告知承諾為基礎的審批制度、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制度、以標準化為基礎的政務服務制度、以新一代信息技術為基礎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制度,以法治為基礎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打造“北京服務”,建設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本市依托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區域建設,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
第三條 經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模式的權利,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管、服務等情況的權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會組織的權利,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經營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議事協調工作機制,組建專家咨詢委員會,完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協調,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第一責任人。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事務;有關政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鼓勵政府及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條 本市完善營商環境監測評價制度。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對本市營商環境開展數字化監測。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質詢、詢問或者代表視察等方式,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本市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企業經營者、有關社會人士作為監督員,發現營商環境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九條 本市與天津市、河北省協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區域通辦,促進區域內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條 本市以經營主體需求為導向,創新體制機制,為經營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創造國際領先的發展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保障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數據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和本市各類支持發展政策,在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獲得公平待遇。
禁止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經營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和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經營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收費和攤派行為。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采取征收征用、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承諾等措施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 本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批復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產業發展政策和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政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其他政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
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以外的領域,各類經營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簡化經營主體注冊登記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申請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事項,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議、決議和住所使用證明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二)對申請設立一般經營項目,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即時辦結,并一次性向申請人提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營業執照、公章和票據;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允許多個經營主體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
(四)推行企業住所標準化登記,以跨部門數據互聯互通方式對申請人自主申報的住所信息進行智能匹配校驗,校驗通過的,申請人無需提交書面的住所證明材料;
(五)允許在登記住所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但應當由經營主體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自行公示實際生產經營場所的地址或者聯系方式;
(六)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申請在其營業執照上注明分支機構住所,不再單獨申請營業執照。
簡化注冊登記手續的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最大限度尊重經營主體自主經營權。
第十四條 經營主體登記的住所或者通過北京市企業登記服務平臺自行填報公示的其他地址承諾,應當能夠作為紙質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同意適用電子送達方式的,在北京市企業登記服務平臺中填寫的電子郵箱、傳真號、移動即時通訊賬號等視為電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本市推進科技重點產業發展。經營主體可以利用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現有資源,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經依法登記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可以用于科技孵化、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落地等項目建設。
支持在本市設立國際科技組織或者聯盟、國際知識產權組織或者其分支機構。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等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和援助平臺,完善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鼓勵、引導企業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建立專利預警制度;支持行業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目標市場的知識產權預警和戰略分析服務。
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和維權援助機制,指導企業、行業協會制定海外重大突發知識產權案件應對預案,支持行業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
第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體制機制,培育國際化、專業化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提供服務;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完善調解機制,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開展無還本續貸、循環貸等業務,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規模和比重。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金融機構,為經營主體辦理首貸、續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提供服務。
本市在確保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受到保護的前提下,推動不動產登記、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等有關政府部門的信息與金融機構共享。
第十九條 本市由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對除航空器、船舶、機動車和知識產權外的動產擔保物進行統一登記。經營主體辦理動產擔保登記,可以對擔保物進行概括性描述。
動產擔保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擔保權益涵蓋擔保物本身及其將來產生的產品、收益、替代品等資產。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推動建立擔保物處置平臺,為債權人實現擔保權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本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動產、股權等作為信托財產的信托財產登記及相關配套機制。
第二十一條 本市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支持北京股權交易中心完善股東名冊托管登記機制,擴大中小微企業股權直接融資規模。
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定期發布環境信息披露報告,將投融資相關業務的環境信息向社會公布。
支持金融機構優化、創新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金融債券等產品和服務,將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納入投資決策,推動被投資方改善環境績效。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經營主體。
第二十四條 發生突發事件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營主體遭受的損失和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救助、補償、補貼、減免、撫慰、撫恤、安置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一)違法限定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二)違法要求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設立分支機構;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等;
(五)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推動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的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數字化、智能化,實現一表申請、一證通用、一網通辦服務。
推廣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十七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不得違背經營主體真實意愿延長付款期限。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經營主體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等應付款方提出確權請求的,應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企業辦理注銷登記:
(一)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發布擬注銷公告滿二十日,且無異議的;
(二)破產管理人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文書提出申請的;
(三)被吊銷營業執照三年以上的公司,其股東書面承諾承擔未清償債務的。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自主發展會員,代表會員反映訴求,服務會員發展;政府及有關部門起草或者制定有關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應當主動聽取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對其意見采納情況及時反饋和說明。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三十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一政務服務標準,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推動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應用,不斷提高政務服務質量,為經營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一條 本市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政府部門編制并公布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辦事指南,明確辦理條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辦理環節和時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辦事指南中的辦理條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關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三十二條 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利于經營主體的原則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辦事指南的規定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不得提出辦事指南規定以外的要求;
(二)能夠通過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經營主體提供;
(三)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安排,不得推諉、拖延;
(四)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同等情況下,應當同標準受理、同標準辦理;
(五)遵守工作紀律,不得與經營主體有任何影響依法履職的交往。
第三十三條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業、領域,推行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直接作出同意的決定;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并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并將有關情況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告知承諾事項的具體范圍和辦理條件、標準、流程等,分別由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有關政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市建立市、區、街道和鄉鎮政務服務體系,根據需要設置政務服務大廳或者站點,統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政務服務大廳或者站點應當統一政務服務場所名稱和標識,實行周末服務、錯時或者延時服務,為經營主體就近辦事、多點辦事、快速辦事、隨時辦事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大廳或者站點設置綜合窗口,集中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有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協議委托同級政務服務機構受理政務服務事項,分別進行行政審批,綜合窗口統一反饋辦理結果。
有關政府部門在政務服務大廳或者站點派駐人員的,應當賦予派駐人員充分的行政審批權限,對已經受理的事項,原則上實行經辦人、首席代表最多簽兩次辦結的工作機制,實現受理、審批、辦結一站式服務。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經營主體的申請,在行政審批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三十六條 本市推行全部政務服務事項在網上全程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有關政府部門不得以政務服務事項已實現網上全程辦理為由,限制經營主體自主選擇網上或者現場辦理。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建設全市統一的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各區、各部門政務服務平臺規范化、標準化和互聯互通。
第三十七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大數據管理平臺和信息共享機制,推進政務信息共享。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據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向大數據管理平臺匯集政務信息。支持有條件的區域通過大數據管理平臺共享和調用經營主體的電子證照。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在政務服務中推廣應用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等電子材料。經營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區塊鏈技術應用中產生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和歸檔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本市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依法編制、調整并公布全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第三十九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依法制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有關政府部門不得將清單以外的中介服務事項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
第四十條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其范圍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政府及有關部門編制詳細規劃或者土地一級開發階段應當同步開展環境、水、交通、地震、地質、壓覆礦產、考古等區域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經營主體的建設項目單獨提出評估要求。
第四十二條 本市持續深化工程建設領域測繪測量改革,整合測繪測量事項,制定統一的測繪測量技術標準,推進聯合測繪測量和成果互認。符合規定的建設單位無需多次提交對同一標的物的測繪測量成果;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進行補充測繪測量。
第四十三條 本市建立工程建設領域“風險+信用”監管體系,根據風險等級、信用等級,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監管規則,實行差別化管理。
對社會投資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聯合驗收和不動產登記可以合并辦理,從立項到不動產登記全流程審批總時長累計不超過十五日;對其他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推行并聯辦理、限時辦結。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制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并完善相應監管機制。
第四十四條 本市在民用和低風險工業建筑工程領域推行建筑師負責制,注冊建筑師為核心的設計團隊、注冊建筑師所屬的設計企業可以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設計、咨詢、管理等服務。推行建筑師負責制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支持保險企業開發建筑師負責制職業責任保險產品。
對于可以不聘用工程監理、建設單位不具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能力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通過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由保險公司委托風險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管理。
本市依據國務院授權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者縮小審查范圍,在勘察設計質量監管中實施告知承諾制,推動“雙隨機、一公開”聯合監管和信用監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模式。
第四十五條 本市優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土方作業量大的市政工程項目,項目單位取得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且施工現場具備條件的,可以先期開展土方、護坡、降水等作業;但是最遲應當在主體工程施工前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
對經營主體投資的建設項目需要附屬接入市政公用設施的小型工程項目,由供水、排水、低壓供電等市政公用企業直接上門提供免費服務。
推行不動產登記與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服務事項變更聯動辦理。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化報裝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實現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探索報裝單一窗口,增強報裝協同性。
本市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要求,并列入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
電信運營企業與建筑物產權人及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限制其他電信運營企業使用建筑物通信配套設施,阻礙其網絡平等接入。
本市深化市政接入工程審批改革。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在非禁止道路區域內實施市政接入工程,按照規定報送施工、地下管線專項防護等方案后,可以開始施工。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政接入工程審批的辦事流程和監管要求。
第四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穩定運行,確保供電質量符合國家規定。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企業年供電可靠率的監督,對年供電可靠率低于國家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采取下列繳納稅費便利措施:
(一)推動納稅事項全市通辦;
(二)推行使用財稅輔助申報系統,為經營主體提供財務報表與稅務申報表數據自動轉換服務;
(三)對經營主體進行納稅提醒和風險提示;
(四)推行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合并申報,網上繳納;
(五)推廣使用電子發票。
預期未來發生特定復雜重大涉稅事項的企業,可以就稅收政策適用問題,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服務申請,稅務機關應當書面告知政策適用意見。
第四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銷售(買賣)合同、抵押合同、完稅憑證、不動產登記簿冊、法律文書等資料中記載不動產單元代碼,并與不動產交易、稅款征收、確權登記、市政公用設施服務、司法裁決等業務實現一碼關聯,為開展共享查詢追溯提供便利。
本市健全登記風險保障機制,推行不動產登記責任保險制度。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的協作,為經營主體轉讓不動產提供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服務,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經營主體查詢下列信息,提供網上和現場服務:
(一)不動產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信息;
(二)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
(三)規劃用途為非住宅且權利人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房屋權屬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四)地籍圖、宗地圖等圖件信息。
經權利人授權的被委托人,可以查詢權利人名下的不動產信息并獲得查詢結果告知單。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公開涉及土地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及有關數據。
第五十條 市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要求,對進出口貨物申報、艙單申報和運輸工具申報業務提供單一窗口服務,推進監管信息和物流運輸服務信息互聯互通,實現無紙化通關,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情況除外。
海關應當公布報關企業整體通關時間;口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并公布口岸收費目錄,口岸經營服務企業不得在目錄以外收取費用。
第五十一條 海關、商務等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法精簡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優化通關流程,能夠退出口岸驗核的,全部退出;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先驗放后檢測、先放行后繳稅、先放行后改單管理。
鼓勵企業提前申報通關,提前辦理單證審核,對于提前申報通關存在差錯的,按照有關容錯機制處理。
第五十二條 市交通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貨物多式聯運公共信息平臺,推動空運、鐵路、公路、郵政、水運等運輸信息共享,實現貨運信息可查、全程實時追蹤。
第五十三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的政企溝通機制,聽取意見建議,提供政策信息,協調解決經營主體的困難和問題。
經營主體可以通過12345服務熱線電話、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提出有關營商環境的咨詢和舉報投訴。有關政府部門、市政公用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協調解決、答復;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并說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全市政策服務平臺。有關部門依托平臺開展政策歸集共享,為經營主體精準匹配相關政策,提供政策發布、政策推送、政策兌現等服務。
對需要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應當合理設置申報期限、公開申請條件和兌現期限,實現一次申報、按期兌現。
第五十五條 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有條件的區人民政府,探索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可以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本市探索在部分領域開展營業執照和有關行政許可聯合審批試點。經營主體在申請設立登記時,可以一并提出相關行政許可申請,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并聯辦理。
本市探索在部分行業開展綜合行政許可試點。一個行業經營涉及的多項行政許可可以整合為一項行業綜合行政許可,一張行業綜合行政許可證統一記載相關行政許可信息。
本市探索基于風險的分級分類審批管理機制。
第五十六條 本市推行“高效辦成一件事”集成化辦理,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經營主體需求,推動跨層級、跨部門政務服務事項集成辦理,一次性告知辦理要求,統一受理申請材料、統一送達辦理結果。
本市建立審批服務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中復雜的涉企審批服務項目。
第五十七條 本市實行外國人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并聯審批。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具體措施,為境外人員入境住宿、出行、支付等提供便利。
第五十八條 本市實行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經營主體可以對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情況進行評價。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對差評快速響應、及時反饋。具體辦法由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十九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堅持公平公正監管、信用監管、綜合監管,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六十條 有關政府部門編制的權力清單應當明確監管執法事項、依據、主體、權限、內容、方法、程序和處罰措施等內容。
第六十一條 本市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探索構建以“風險+信用”為基礎、“分級分類+協同”為關鍵、“科技+共治”為驅動的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
市有關政府部門以公共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等為依據,制定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減少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經營主體的檢查。
本市推行經營主體專用信用報告制度。經營主體可以通過國家有關信用平臺網站等網上或者現場渠道獲取專用信用報告。專用信用報告可以替代相關部門出具的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第六十二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建立健全經營主體信用修復制度。失信的經營主體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對完成信用修復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將修復結果共享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其他信用服務機構公布的信用信息,以國家有關信用平臺網站作為來源的,應當根據信用修復結果及時更新其信用信息。
第六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反壟斷風險預警機制,對涉嫌壟斷的問題及時予以提醒,加強經營者集中合規風險提示,開展反壟斷合規指導,完善合規指引。
第六十四條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和特點,制定臨時性、過渡性監管規則和措施,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其健康規范發展。
第六十五條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業、領域,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確定本行業或者本領域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范圍,健全隨機抽查系統,完善相關細則,確保公平監管。
第六十六條 本市健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制度,暢通公眾監督渠道。有關政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本市推進在特定行業、領域建立內部舉報人等制度,鼓勵行業、領域內部人員舉報經營主體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查證屬實的,有關政府部門加大對內部舉報人的獎勵力度,并對其實行嚴格保護。
舉報投訴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舉報投訴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主體、檢查對象范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和檢查比例等內容。
第六十八條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提高監管效能,優化監管方式,堅持無事不擾原則,注重運用技術手段及時發現問題,逐步降低現場檢查頻次。
第六十九條 本市在現場檢查中推行行政檢查單制度。市有關政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業、本領域行政檢查單,明確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和檢查標準。發現同一檢查內容的檢查標準不一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政府部門及時調整一致。
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以掃描經營主體營業執照二維碼記錄檢查行為,并不得擅自改變行政檢查單規定的內容,不得要求監管對象準備書面匯報材料或者要求負責人陪同。
有關政府部門實施非現場監管,應當保護經營主體的數據安全和商業秘密。
行政檢查確需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協助的,第三方機構不得單獨進入檢查現場,不得單獨向監管對象出具意見;市級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業、本領域協助行政檢查的第三方機構執行統一的工作內容和標準。
第七十條 需要在特定區域或者時段,對監管對象實施不同監管部門多項監管內容檢查的,應當采用聯合檢查的方式,由牽頭部門組織、多部門參加,按照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對象,實施一次檢查,完成所有檢查內容。
第七十一條 本市推行綜合執法,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分別在農業農村、文化旅游、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領域組建綜合執法隊伍,在街鄉層面整合執法力量,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七十二條 市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況、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依法明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市、區有關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裁量基準,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準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服務貫穿于行政執法全過程,運用提醒告誡、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方式,引導經營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第七十三條 市有關政府部門應當根據經營主體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將本部門依法應當公示的行政處罰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制定相應目錄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會公布。
對于一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為一年;對于嚴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信息的最短公示期為一年,最長為三年。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經營主體發現行政處罰信息不應當公示的,有權要求相關公示主體更正。
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經經營主體申請,有關政府部門可以視情況相應縮短公示期。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充分聽取經營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保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除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必須立即施行的外,應當為經營主體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適應調整期。
第七十五條 起草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
第七十六條 經營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同上位法相抵觸的,可以依法提出審查建議。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經營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并反饋結果。
第七十七條 本市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清理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八條 本市支持在京商事仲裁機構和商事調解機構發展,支持其加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
商事仲裁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及時向社會公開機構章程、收費標準、年度工作報告、仲裁案件統計數據等信息。
商事調解機構應當明確調解程序,制定調解規則,公示調解員名冊,建立調解員回避制度。
第七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案件審理用時、案件結案率等相關數據,提高司法透明度。
本市支持人民法院完善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功能,推進全流程網上辦案。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方式遞交訴狀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紙質材料。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涉訴中小企業需要,將該涉訴企業案件的必要信息共享給授權金融機構,避免金融機構因獲取信息不全面影響中小企業的正常貸款。
第八十條 相關部門應當健全司法鑒定、資產評估、審計審價等行業管理制度,督促相關機構優化工作流程、壓縮工作時限、提高工作質量,配合有關方面查明事實。
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司法鑒定、資產評估、審計審價等委托機構的遴選、評價、考核的規則和標準,向社會公布,并定期向相關部門通報對委托機構的考核結果。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法通過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等措施,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效率和質量。
第八十二條 有關政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協調解決破產企業信用修復、企業注銷、社會穩定等問題。
第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審理機制,提高辦理破產案件效率。
人民法院應當向社會公開破產管理人、破產程序進展、破產裁判文書等信息。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跨境破產工作機制,推進跨境破產程序認可與協助、境外破產裁決承認與執行工作,加強跨境破產司法合作與交流。
第八十四條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擔任破產案件的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有權依法接管、調查、管理、處分破產財產。
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注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銀行開戶信息及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知識產權等信息,有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本市建設企業破產信息核查平臺,支持破產管理人在線查詢相關破產信息。
破產管理人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加大對破產管理人的培訓力度,提高破產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五條 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政府部門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聯動機制,統一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車輛等處置規則,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
第八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對破產企業職工權益的保障力度,協調解決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事項,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破產案件債權人權益保障機制,保障債權人會議對破產企業財產分配、處置的決策權,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八十八條 破產企業重整期間,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自動解除或者經破產管理人申請解除破產企業非正常戶認定狀態。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需要查找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人員,或者被執行人車輛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協助查找需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糾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違法適用強制措施和違法查封、扣押、凍結、執行企業財產等行為;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損害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等督促其糾正。
第九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職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存在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的監督問責。
第九十二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有關實施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后的《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于2020年制定,2022年和今年兩次修改。條例修改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回應和解決經營主體反映集中的問題,為經營主體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立法背景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作出了總體部署。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本市近年來推出了覆蓋經營主體準入、運營、退出全生命周期的1500多項改革措施,極大增強了經營主體的獲得感,也為中國營商環境排名大幅提升和樹立對外開放的良好形象作出了重要貢獻。2023年,世界銀行啟動營商環境新評估體系,為本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重要參考。
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深入推進取得突破性進展的同時,經營主體仍然反映在市場準入、產權保護、監管執法、融資信貸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回應和解決經營主體反映集中的問題,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
條例修改堅持改革與法治相統一,固化近年來特別是全面打造“北京服務”的改革舉措及其成果,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企業集中反映的突出問題,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對標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先進規則、最佳實踐,持續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本次修改主要內容
條例修改后共六章九十四條,在延續原條例的主要制度基礎上,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細化落實中央最新要求
明確優化營商環境的基本原則和擴大制度型開放的要求;提升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規定推行“高效辦成一件事”,支持經營主體自主選擇辦理渠道,推廣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等應用;強化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規定實行外國人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并聯審批;建立反壟斷風險預警機制,開展反壟斷合規指導;堅持無事不擾,降低現場檢查頻次;完善涉企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機制。
解決經營主體集中反映的問題
應對融資難、融資貴,規定鼓勵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多樣化服務,探索建立不動產、股權信托財產登記機制,為企業融資提供服務;優化政府服務好差評制度,要求對差評快速響應、及時反饋;推行經營主體專用信用報告制度,規范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修復相關要求;規定不得利用舉報投訴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監管執法,對“同標同查”、“一碼檢查”、非現場監管、第三方機構專業協助、柔性執法等提出要求;明確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借鑒國際先進規則和實踐經驗
鼓勵金融機構定期發布環境信息披露報告;推行不動產登記責任保險制度;建立貨物多式聯運公共信息平臺;明確對商事仲裁機構、調解機構相關要求;提高司法透明度,推進全流程網上辦案,建立企業涉訴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企業破產相關工作機制,提高破產工作效率。
固化本市經驗做法
規定完善營商環境監測評價制度,開展數字化監測;持續深化京津冀營商環境工作協同;增加企業住所標準化登記的有關要求;固化“多測合一”改革舉措,推進聯合測繪測量和成果互認;探索制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深化市政接入工程審批改革;優化納稅服務,規定對企業特定復雜重大涉稅事項事先告知政策適用意見;建設全市政策服務平臺,精準匹配經營主體政策需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