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付款憑證是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支付業務的依據。出納人員對每一筆現金支付業務都要認真復核現金付款憑證。其復核方法及基本要求同現金收款憑證大致相同。出納人員在復核現金付款憑證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對于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收付業務,即從銀行提取現金或以現金存入銀行,為了避免重復,只按照收付業務涉及的貸方科目編制付款憑證。
(2)現金付款憑證如出現紅字時,實際經濟業務應是現金收入的增加,但在處理時,為了避免混淆,出納人員在憑證上加蓋印章時,仍應加蓋現金付訖章,以表示原經濟業務付出的款項已全部退回。
(3)發生銷貨退回時,如數量較少,且退款金額在轉帳起點以下,需用現金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不得以退貨發貨票代替收據編制付款憑證。
(4)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遺失,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名稱、金額、經濟內容等,經單位負責人批準,方可代替原始憑證。如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同行人證明,并由主管領導和財務負責人批準,方可代替原始憑證。
(5)“原始憑證分割單”可作為填制付款憑證的依據。但出納人員需要對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