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構設置。
出納機構一般設置在會計機構內部,如各企事業單位財會科、財會處內部設置專門處理出納業務的出納組、出納室。
《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會計法對各單位會計、出納機構與人員的設置沒有做出硬性規定,只是要求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來設定。各單位可根據單位規模大小和貨幣資金管理的要求,結合出納工作的繁簡程度來設置出納機構。以工業企業為例,大型企業可在財務處下設出納科;中型企業可在財務科下設出納室,小型企業可在財務股下配備專職出納員。有些主管公司,為了資金的有效管理和總體利用效益,把若干分公司的出納業務(或部分出納業務)集中起來辦理,成立專門的內部“結算中心”,這種“結算中心”,實際上也是出納機構。
(2)出納人員配備。
一般講,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單位,在銀行開戶的行政、事業單位,有經常性現金收入和支出業務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都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出納人員,擔任本單位的出納工作。出納人員配備的多少,主要決定于本單位出納業務量的大小和繁簡程度,要以業務需要為原則,既要滿足出納工作量的需要,又要避免徒具形式、人浮于事的現象。一般可采用-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等幾種形式:
一人一崗:規模不大的單位,出納工作量不大,可設專職出納員一名。
一人多崗:規模較小的單位,出納工作量較小,可設兼職出納員一名。如無條件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至少要在有關機構中(如單位的辦公室、后勤部門等)配備兼職出納員一名。但兼職出納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一崗多人:規模較大的單位,出納工作量較大,可設多名出納員,如分設管理收付的出納員和管賬的出納員,或分設現金出納員和銀行結算出納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