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2)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
(3)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4)不準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5)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人儲蓄;
(6)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
(7)不準發行變相貨幣;
(8)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開戶單位如有違反現金管理“八不準”的任何一種情況,開戶銀行可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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