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解釋
出納在復核現金收入款項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審查現金收入憑證要素及現金收入票面記錄是否正確、完整;
(2)現金收入口記賬賬簿是否填寫正確、是否加蓋名章;
(3)協同出納人員軋庫,登記軋庫登記簿及庫存登記簿;
(4)按照規定復點、復核現金,進行有價單證收付以及票幣的兌換;
(5)叫號、收回銅牌,核對戶名、取款金額,當面付款并交代清楚;
(6)對柜面收款進行監督,做好防假幣工作;
(7)填寫出納人員錯款登記簿。
二、業務要點
1.復核現金收款憑證
現金收款憑證是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收入業務的依據。為了確保收款憑證的合法、真實和準確,出納人員在辦理每筆現金收入前,應先復核現金收款憑證,查看其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復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日期。現金收款憑證的填寫日期是否相符,是否有提前或推后的現象。
(2)編號。有無重號、漏號或不按日期順序編號等情況。
(3)內容。摘要欄的內容與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內容是否相符,內容記載是否真實、合法、準確。
(4)證證是否相符。收款憑證的金額與原始憑證的金額是否一致、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
(5)附件。收款憑證“附單據”欄的張數與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是否相符。
(6)手續。手續是否齊全,收款憑證的制單、復核、財務主管欄日是否已簽名或蓋章。
2.現金付款憑證復核
現金付款憑證是出納入員辦理現金支付業務的依據。復核方法及基本要求與現金收款憑證相同,但在實際辦理付款業務時還注意以下三點。
(1)當發生銷貨退回需用現金退款時,應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以此作為原始憑證,不得以退貨發貨票代替收據編制付款憑證。
(2)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只有付款憑證,沒有收款憑證。例如,將當日營業款送存銀行,制單人員根據現金解款單(回單)編制現金付款憑證,借方賬戶為銀行存款,貸方賬戶為庫存現金,不再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
(3)從外單位取得原始憑證后,如不慎遺失,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有關印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名稱、金額、經濟內容等,且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作為原始憑證。
三、應用實務
為了確保現金的安全完整,保證賬實相符,出納人員應做好現金的日清月結工作。每日下班前,出納人員應及時盤點庫存現金,將庫存現金的實有數與“現金日記賬”的余額進行核對。當實際盤點的現金與賬上結存的余額有出入時,應及時查明原因。查找方法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對日記賬中的收入、支出、結余數再最新計算一遍,看是否存在計算錯誤。
(2)再次清點庫存現金,檢查是否是由點鈔錯誤造成的。
(3)回憶當日的收付業務情景,檢查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4)清點后仍查不出原因時,如果是現金多出,應及時上報企業領導;如果是現金短少,應當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