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每個企業日常都會發生一些小額的零星開支,如出租車費、郵電費、報紙雜志費等雜項支出。對這些支出每次都使用支票是不可能的,有時甚至是不切實際的,因此企業通常都設立備用金制度。該制度的內容如下:
(1)設專人保管零用現金,并負責小額的零星開支.
(2)當零用金快用完時,即由保管員把零用金憑單及原始憑證提交會計部門,經有關人員審核后,會計部門再開出支票,由零用金保管員向銀行兌現,補足、恢復原零用金限額。
(3)如果建立的零用金額限額太多或太少,會計部門再作相應的調整。
[例]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建立備用金制度,根據企業零星開支發生的頻繁程度,規定限額為3000元,于每月中旬補足一次。
1月中旬,備用金保管員提交零用金憑單及支出憑證如下:電話電報費960元,出租車費735元,報紙雜志費675元,購買賬薄等辦公用品624元,備用金剩余8元。
1月1日,設立備用金限額,會計部門開出支票,由保管員向銀行兌現,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備用金3000
貸:庫存現金3000
1月15日,補足備用金時:
借:管理費用--電話電報費960
--出租車費735
--報紙雜志費675
--辦公費用624
貸:其他應付款--現金長款2
庫存現金2992
本例備用現金溢余2元【2994+8)-3000】,直接貸記“其他應付款一現金長款“的貸方,反之,現金短缺,則借記“其他應收款一現金短款”;實際補足零用現金為2992元。注意,補足零用金時不能貸記備用金賬戶,備用金賬戶維持的定額一般是不變動的,當需增減限額時,再借記或貸記“備用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