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企業越來越多的參與到國際經營中的大背景下,為滿足國內外幣現鈔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進一步規范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
該《通知》將在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1996年頒布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廢止。新規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制定的,規定中涉及到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是指境內機構發生的外幣現鈔的收取、提取以及相關的結匯和購匯等行為。
而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經辦銀行是指以境內機構為客戶,負責審核并為其辦理外幣現鈔收付業務的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會根據這個新規對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對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行為進行非現場監測,對外幣現鈔收付異常的境內機構、經辦銀行進行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或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