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需要用現金發放工資或者其庫存現金小于庫存現金定額面需要用現金補足時,除了按規定可以用非業務性現金收入補充以及國家規定可以坐支者外,均應按規定從銀行提取現金。各單位從銀行提取現金的程序包括:
(1)簽發現金支票,F金支票是銀行的存款人簽發給收款人辦理結算或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直接支付給收款人的一種票據。出納員應認真填寫支票的有關內容,如支票號碼、密碼號碼、簽發日期、開戶銀行名稱、簽發單位帳號、收款人名稱、取款金額、取款用途,并加蓋印章。與一般簽發現金支票不同,單位向銀行提取現金,其收款人和簽發人都是本單位。
(2)取款。各單位取款人持出納員簽發的現金支票到銀行取款時,先將現金支票交給銀行有關人員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支票交給經辦本單位結算業務的銀行經辦出納人員,等待取款,銀行經辦出納人員對支票進行審核,核對密碼,辦理規定的付款手續,手續齊備后呼叫領取單位名稱。銀行經辦人員呼叫領取單位時,取款人應立即回答,并回答銀行經辦人員所要取款的數量,無誤后銀行經辦人員即照支票付款。
如果單位取款是為發工資等而需要一定的零錢,應在取款時將各種券別的數量開具清單一并交給銀行經辦人員,以便銀行經辦出納人員在付款時按要求搭配一定量的零錢。取款人收到銀行出納人員付給的現金時,一般應當面清點現金數量,清點無誤后才離開柜臺,切不可離開柜臺后點數。如果提取現金的數額較大,當面清點確有困難的,應當將大捆大把的數字核對清楚,并當面點清散把和零張鈔票后,把現金全部裝入取款袋(或箱),回單位后進一步清點。清點現金時,一般應先檢查封簽、類別和把數是否相符,然后再具體點鈔。點鈔的一般程序是:先點捆數,捆數無誤再拆捆復點把數,把數點完后才點零張。清點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清點現金特別是回單位清點最好由本單位兩位以上財務人員共同進行;
第二,清點應逐捆逐把逐張進行,做到一捆一把一清。清點時不能隨意混淆或丟棄每一把的捆鈔紙,只有把全捆所有把數清點無誤后才可以將每把的捆鈔紙連同每捆封簽一起扔掉。
第三,在清點中發現有殘缺、損傷的票幣以及假鈔應立即向銀行要求調換。
第四,所有現金應清點無誤后才能發放使用,切忌一邊清點一邊發放,否則一旦發生差錯將無法查清。
第五,在清點過程中,特別是回單位清點過程中,如果發現確有差錯,應將所取款項保持原狀,通知銀行經辦人員,妥善進行處理。
(3)記帳。各單位用現金支票提取現金,應根據支票存根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