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的具體要求
1.庫存現金限額的管理
銀行對實行現金管理的單位要核定其現金庫存的最高限額。這個限額既要滿足該單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又要防止各單位的現金庫存太多,影響現金安全,導致銀行存款下降。
這個限額一般以各單位維持3—5天的零星現金支付為準。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2.現金與轉賬結算憑證的關系
在經濟往來中,轉賬結算憑證具有與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現金而拒收匯票、本票、支票和其他轉賬結算憑證。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賬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限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
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3.現金賬目的管理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現金賬目應當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白條抵庫);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用現金;不準利用存款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者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儲蓄;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4.關于現金交存銀行的規定
凡有現金收入的單位,如商業零售部門、交通運輸和旅游服務部門、事業單位,其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及時交存開戶銀行。
現金收入較多的單位必須于當日分幾次交存銀行,較少的單位也不得超過第二天中午交存,現金收入不多的單位可同銀行具體商定交存期限,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5.嚴格控制坐支
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其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在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單位坐支,因為這不利于銀行進行管理和監督。
但對有些單位,如農村供銷社、糧站等既有銷售收入,又有采購支出的單位,以及郵局、醫院等單位為了經營便利、減少現金交存和取款的不必要麻煩,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后,可以從現金收入中坐支現金。但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和限額內坐支,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6.大額現金登記備案制度
根據規定,除工資性支出和農副產品采購所用現金支出外,開戶單位在開戶銀行提取現金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地區分行確定的大額現金數量標準的,要填寫有關大額現金支取登記表格,表格的主要內容包括支取時間、單位、金額、用途等。
開戶銀行對本行簽發的超過大額現金標準、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視同大額現金支付,實行登記備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