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應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現金開支范圍,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實際,現金付出業務的繁簡,以及現金開支的額度等,建立健全現金開支審批制度,以加強現金開支的日常管理。
現金開支審批制度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本單位現金開支范圍。各單位應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確定本單位的現金開支范圍,如支付職工工資、支付職工差旅費、支付職工因公借款、支付零星采購材料款和運雜費等。
(2)制定各種報銷憑證,規定報銷手續和辦法。各單位應按其業務內容制定各種報銷憑證,如工資支付單、借款單、購料憑單、差旅費報銷單等,并規定各種報銷憑證的使用方法,以及各種憑證的傳遞手續,確定各種現金支出業務的報銷辦法。
(3)確定各種現金支出的審批權限。各單位應根據其經營規模、內部職責分工等,確定不同額度和不同的現金支出審批權限。比如,凡是現金開支額在500元以下的,由會計人員審查批準;凡是現金開支額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單位財務主管審查批準;凡是現金開支額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必須由單位總會計師(或主管副廠長等)批準;凡是現金開支額在50O0元以上的,由單位最高領導批準等。出納員根據按規定權限經審核批準并簽章的付款憑證及其所附原始憑證辦理現金付款業務。沒有經過審核批準并簽章的或者有關人員超越規定審批權限的,出納員不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