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銷售產品一批,售價(不含稅)10000元,規定的現金折扣條件為2/10、n/30,增值稅率為17%,產品已發出并辦妥托收手續。按總價法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帳款11700元;
貸:產品銷售收入10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元。
如果上述貨款在10天內收到,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11466元(11700X98%),
財務費用234元(11700X2%);
貸:應收帳款11700元。
如果超過了現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11700元,
貸:應收帳款11700元。
我們知道,所謂現金折扣,是指企業為了鼓勵客戶在一定期間內早日償還貨款,對銷售貨款所給予的一定比率的扣減。因此,客戶在折扣期限內付款,享受現金折扣優待的應僅是其銷售貨款部分,而不應包括企業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部分,具體到上例就是:如果貨款在10天內收到,應向客戶收取價稅合計為 11500元(10000X98%+1700),給予客戶200元(10000X2%)的現金折扣。但現行實務中的做法,如上例會計分錄所示,企業不僅給予客戶貨款以現金折扣,而且還給予客戶增值稅銷項稅額以現金折扣。
兩相對比不難看出,企業多給客戶34元(1700X2%)的折扣優待,當客戶用從企業取得的1700元進項稅額的增值稅發票去抵扣其銷項稅額時,相當于企業替額戶繳納了這34元的增值稅,客戶則實際上享受了來自于企業貨款和稅金的雙重優惠。這顯然不符合現金折扣的內在含義,也不利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稅負,會損害銷貨方的利益。因此,根據以上論述,筆者認為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應是:企業向客戶全額上取增值稅銷項稅額僅對銷售貨款實行現金折扣優待,因此,上例分錄可調整為:
借:銀行存款11500元(10000X98%+1700),
財務費用200元(10000/2%);
貸:應收帳款1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