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收款憑證的復核
現金收款憑證是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收入業務的依據。為確保收款憑證的合法、真實和準確,出納人員在辦理每筆現金收入前,都必須先復核現金收款憑證,復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l)現金收款憑證的填寫日期是否正確,F壘收款憑證的填寫日期應為編制收款憑證的當天,不得提前或推后。
(2)現金收款憑證的編號是否正確,有無重號、漏號或不按日期順序編號等情況。
(3)現金收款憑證記錄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準確,其摘要欄的內客與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內容是否相符。
(4)使用的侍計科目是否正確。
(5)復核收款憑證的金額與原始憑證的金額是否一致。原始憑證大小寫金額是否相同,有無印章。
(6)復核收款憑證“附單據”欄的張數與所附原始憑證張數是否相符。
(7)收款憑證的出納、制單、復核、財務主管欄是否簽名或蓋章。
2.現金付款憑證的復核
現金付款憑證是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支付業務的依據,出納人員應對此進行認真、細致的復核。其復核方法及基本要求與現金收款憑證相同。出納人員在復核現金付款憑證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的收付業務,只填制付款憑證,不填制收款憑證。如將當日營業款送存銀行,制單人員根據現金解款單(回單)編制現金付款憑證,借方賬戶為銀行存款科目,貸方賬戶為現金科目,不再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
(2)發生銷貨退回時,如數量較少且退款金額在轉賬起點以下,需用現金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編制付款憑證。
(3)如果遺失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相關印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名稱、金額、經濟內容等,經單位負責人批準,方可代替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