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賬分管,即管錢的不管賬,管賬的不管錢。各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出納員,負責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和現金保管業務,非出納員不得經管現金收付業務和現金保管業務;另一方面,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建立錢賬分管制度,可以使出納員和會計人員相互奉制,相互監督,從而減少錯誤和貪污舞弊的可能性。因為,一個人即管錢又管賬,那么他犯錯誤和進行貪污的機會和成功的可能性就較大;而實行錢賬分管制度,一般來說,兩個人犯同樣錯誤的機會很少,而且除非兩人有意識地合伙舞弊,否則其中一個人單獨舞弊的機會和成功的可能性就大為減少。當然,管錢的不管賬,并不是說出納員不能管理任何賬。出納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和現金保管的同時,同時兼登記現金日記賬和編制現金日報表,由會計員登記現金總賬;也有的單位由出納員登記現金賬(包括現金總賬和日記賬),出納員編制現金日報表。但按《會計法》的規定,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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