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有兩種,一種是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一種是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簽發現金支票必須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或收款人姓名,并只準收款方或簽發單位持票向銀行提取現金或辦理轉賬結算,不得將現金支票流通。
簽發現金支票首先必須查驗銀行存款是否有足夠的余額,簽發的支票金額必須在銀行存款賬戶余額以內,不準超出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簽發空頭支票。對簽發空頭支票或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簽發支票。
簽發現金支票不得低于銀行規定的金額起點,起點以下的用庫存現金支付。支票金額起點為100 元,但結清賬戶時,可不受其起點限制。
要嚴格執行支系有效期限的規定。支票付款的有效期限為5 天。有效期限從簽發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到假日順延。過期支票作廢,銀行不予受理。簽發支票必須填寫當日日期,不得簽發遠期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 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各單位在填寫現金支票時,應按有關規定認真填寫支票中的有關欄目。現金支票需填寫的內容有收款人和開戶銀行名稱、支票號碼、簽發日期、簽發人賬號、大小寫金額、用途等項目,填寫時必須要素齊全、內容真實、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潦草,不錯漏,做到標準、規范,防止涂改。支票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內容如有更改,必須由簽發人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之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