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人員在收付現金時如發現假幣,應立即送交附近銀行鑒別,由銀行開具沒收憑證,予以沒收處理,如有追查線索的應及時報告就近的公安部門,協助偵破;出納人員如發現可疑錢幣不能斷定真假時,不得隨意加蓋假幣戳記和沒收,應向持幣人說明情況,開具臨時收據,連同可疑錢幣及時報送當地中國假幣沒收權屬于銀行、公安和司法部門。其他單位和個人如發現假幣按上述辦法處理或按當地反假幣法規所規定的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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