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在收到收款人提交的銀行匯票時,經過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將予以拒付:
(1)偽造、變造(憑證、印章、壓數機)的銀行匯票;
(2)非總行統一印制的全國通用的銀行匯票;
(3)超過付款期的銀行匯票;
(4)缺匯票聯或解訖通知聯的銀行匯票;
(5)匯票背書不完整、不連續的;
(8)涂改、更改匯票簽發日期、收款人、匯款大寫金額;
(7)已經銀行掛失、止付的現金銀行匯票;
(8)匯票殘損、污染嚴重無法辯認的。
對拒付的匯票銀行將退還給持票人。對偽造、變造以及涂改的匯票,銀行除了拒付以外,還將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