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銀行賬戶分類
(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單位的現金支取,只能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
一個單位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同時開立多個基本存款賬戶。
2.一般存款賬戶
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有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資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4.專用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對下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存款人可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1)基本建設資金;
(2)更新改造資金;
(3)財政預算外資金;
(4)糧、棉、油收購資金;
(5)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6)期貨交易保證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9)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10)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會保障基金;
(13)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14)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15)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二)核準類賬戶和備案類賬戶
1.核準類賬戶
核準類賬戶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方可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核準類賬戶主要有:
(1)基本存款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
(3)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4)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專用存款賬戶。
2.備案類賬戶
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備案即可,不需要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審核。
備案類賬戶主要有:
(1)一般存款賬戶;
(2)非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賬戶使用的相關規定
第一,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三,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企業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第六,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七,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謀取利益。
第八,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第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十,對存款人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生效日制度,即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在正式開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除資金轉入和現金存入外,不能辦理付款業務,三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