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境外機構辦理開立、變更、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等業務,可由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具體要求:
由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當出具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當出具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境外機構在境內有聯系地址的,應當在境內聯系地址和境外聯系地址中確定一個為主要聯系方式,方便銀行開展對賬等業務。境內聯系地址或者境外聯系地址發生變更的,境外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出變更申請。
注意事項:
境外機構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不得用于辦理現金業務。基本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確有辦理現金業務需要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