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銀行關于信貸、結算和現金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在銀行對單位賬戶進行檢查時,必須提供賬戶使用情況的有關資料。
(2)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范圍內的資金收付,不許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3)各種收付款憑證,必須如實填明款項來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虛作假;不得套取現金,套購物資;嚴禁利用賬戶搞非法活動。
(4)各單位在銀行的賬戶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不準簽發空頭的支款憑證和遠期的支付憑證。
(5)及時、正確地記載銀行往來賬務,并及時地與銀行寄送的對賬單進行核對,發現不符,盡快查對清楚。
(6)印鑒卡片上填寫的戶名必須與單位名稱一致,同時要加蓋開戶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或財務機構負責人、出納人員三顆圖章。它是單位與銀行事先約定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據,銀行在為單位辦理結算業務時,憑開戶單位在印鑒卡片上預留的印鑒審核支付憑證的真偽。如果支付憑證上加蓋的印章與預留的印鑒不符,銀行就可以拒絕辦理付款業務,以保障開戶單位款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