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正本(或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本、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正本、民辦非企業組織登記證書正本、編制委員會批文、政府或人事部門批文等)復印件。(證明文件明確顯示在有效期內或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年檢)
所有登記證書正本必須提供,如果年檢或證明在有效期內的標識在副本或在其他頁上,也要將副本或其他頁同時提供。
身份證:
法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新版身份證應提供正、反兩面)
法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如為新版身份證應提供正、反兩面;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應提供正、反兩面。
批文:
同級財政部門同意開立存款賬戶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時應提供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批復書或確認書或備案單。
建筑企業檔案管理手冊:
異地建筑施工企業在京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檔案管理手冊(跨年度使用應通過建委年檢),跨年度使用的應提供"年度資質監管跟蹤記錄摘要"(檔案管理手冊其中一頁)。
存款人工商營業執照編號變更:
1、從2007年開始,工商營業執照由13位變更為15位。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交"注冊號變更通知".
2、存款人變更注冊地址、注冊類型(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互轉、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互轉),注冊號同樣會變更,存款人只需提供新的工商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