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時出具的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或者賬戶有權簽字人(以下統稱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開戶證明文件應當為原件。如開戶證明文件為非中文的,應當翻譯為對應的中文,并在翻譯件上加蓋單位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或者賬戶有權簽字人的簽章。銀行應當對翻譯件與原件核對一致。
對于境外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時不能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可以出具公司章程規定的賬戶有權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同時出具公司章程。
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名稱、賬戶名稱、負責人的名稱可為中文或者英文。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上記載有中文名稱的,應當采用中文;記載非中文或者非英文名稱的,應當使用翻譯后的中文。采用中文的,應當為簡體中文全稱;采用英文的,應當為英文大寫字母全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