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境外中央銀行(貨幣當局)開展貨幣互換、境外銀行提供清算或者結算服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從事證券投資、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俄羅斯金融機構開辦人民幣購售業務,需要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目前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有關貨幣當局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俄羅斯莫斯科銀行間貨幣交易所人民幣對盧布交易人民幣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執行。
上述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從事人民幣業務,還需要開立其他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可撤銷原已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其中,基本存款賬戶用于日常人民幣轉賬結算,開戶證明文件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賬戶收支范圍與普通境外機構基本存款賬戶的收支范圍一致;
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按照相關制度的要求對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開戶依據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賬戶收支范圍按照批準文件的規定嚴格執行。
上述機構不得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