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境內機構的境外存放賬戶是指境內機構存放境外應開立的存放境外外匯賬戶,簡稱為境外存放賬戶。該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服務貿易收入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包括經常項目支出、調回境內,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境內機構開立境外存放賬戶,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開戶核準手續:
(一)申請書(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服務貿易開展情況、擬開戶銀行、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申請的存放境外資金規模等);
(二)存放境外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還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內成員企業名單以及境內成員企業同意集中收付的協議;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由主辦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準手續。境內成員企業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準手續時,應向異地境內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發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XX 分(支)局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征詢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