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開戶行是否可以是外資銀行
開戶行可以是外資銀行,但要求是銀行基本賬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第一條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按外貿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應在30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賬戶號碼和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等文件,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后出口的貨物可按規定辦理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