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另根據《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銀行賬戶,應填寫《納稅人存款賬號報告表》(一式二份),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并報送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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