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公司員工借了1000元差旅費。寫了借條。報銷時退回200元。借的時候記賬:借方是其它應收款——某員工 ,1000元。貸方是現金,1000元。報銷的時候,借方是現金,200元。貸方是其它應收款——某員工,200元。這樣做賬對嗎?另外800元應該記在哪里,報銷時。我是不是要退回他借條再開一張200元的收據給他?
解答:借的時候記賬:
借:其它應收款——某員工 1000
貸:庫存現金 1000
報銷的時候記:
借:管理費用 800
庫存現金 200
貸:其它應收款——某員工 1000
借條不能退還給員工。這是做賬的依據,但可以開份收據給員工證明此款已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