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單位到一家軍隊事業編制的檢測維修部門檢測一臺儀器設備,但對方開具的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部往來票據,此種票據能否做為合法有效憑據在稅前扣除?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08年第50號)第九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1號)中“對外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的規定,武警、軍隊對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的《軍隊票據管理規定》(〔1999〕后財字第81號)第二條和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票據,是指軍隊單位在業務往來結算,價撥裝備、被裝、物資、器材,提供服務等非經營性經濟活動中,開具的收款憑證,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軍隊在地方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業,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票據管理規定執行。”
因此,依據上述文件規定,軍事單位對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同樣具有納稅義務,并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核定審批的發票,而軍隊內部往來票據只能用于軍隊單位內部非經營性經濟活動中。貴單位取得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部往來票據只能用于軍隊內部非經營性經濟活動,不屬于稅務機關統一規定的發票,不能做為稅前扣除的有效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