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發活動時,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設置明細科目和項目臺賬,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額。
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發費用支出。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委托給外單位、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也有明確的規定。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依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五條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額。
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依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六條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額,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這就避免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中的重復計算問題。
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依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十五條規定,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及時備案所需資料
有的納稅人認為,只要是發生的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稅務機關都應當允許加計扣除,形式上的資料并不重要。這種觀點將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要想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就必須保留和整理相關資料,這些資料主要有項目立項報告、項目費用和人員預算、董事會決議、項目合同或協議、項目效用報告等及時提交稅務機關。
政府對研發投入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并且設定了一些條件和程序,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規范性和可執行性。企業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條件,并按一定的程序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這有利于引導企業規范其研發活動。研發活動規范了,政府便可以獲得企業研發投入的信息,企業也可以降低研發投入的風險,加強研發管理,提高研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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