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費用開支中,職工薪酬占了很大一部分,其中工資又是費用開支中很獨特的一類,工資既是一個常數(指正常情況下員工工資),又是一個變數(指需要加班時加薪);工資既是單純的支出(指應付給員工的報酬),又是能帶來收益的支出(好的員工在接待顧客上,在消費者心理掌握上很優秀,能做出比普通員工高出幾倍的營業額),所以,工資的支出,要注意它的特點,既要降低工資的開支,又要注意工資支出所能帶來的效益。企業員工工資支出用“應付職工薪酬”賬戶進行核算。
在我國,工資一般是按月計算的,并且是先勞動后支付報酬。上班不到一個月的員工,要按月工資換算成日工資,按實際上班天數支付。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每天不超過8小時,超出這個時間的工作勞動,應支付加班費,并且每月加班不應超出36個小時。按我國目前的規定,每月工作有效天數是21天,因此月工資換算為日工資的公式如下:日工資=月標準工資額/21天
例如:賓館和旅店前臺李小姐標準工資是月薪800元,換算成日工資則是800元/21天=38.10元/天,李小姐當月7日開始上班,至月底工作天數為15天,應付工資為38.10元/天×15天=571.5元。
酒店餐飲企業應建立考勤記錄,可用考勤機打卡來記錄每個員工的實際上班天數和時數。考勤卡就成為每個員工的勞動報酬的記錄,同時也是企業工資開支的原始記錄。如根據某賓館和旅店當月考勤卡的記錄,本月該賓館和旅店員工出勤率如下:
①李某,上班21天,月工資600元,應發600元;
②張某,上班22天,月工資680元,應發712.36元;
③趙某,上班18天,月工資800元,應發685.80元;
④孫某,上班25天,月工資650元,應發773.75元;
⑤錢某,上班23天,月工資650元,應發711.85元;
⑥王某,上班23天,月工資650元,應發711.85元;
⑦劉某,上班20天,月工資650元,應發619.00元;
⑧呂某,上班22天,月工資1200元,應發1257.08元;
⑨林某,上班18天,月工資1200元,應發1028.52元;
⑩馮某,上班22天,月工資800元,應發838.20元;
根據上面所發工資出勤記錄,實際付出數經員工簽字后就成為記賬的依據。對于計算出的員工工資數,一般借記 “銷售費用”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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