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作案手段大都是直接經管財物的產、供、銷人員或金融管理人員,他們在作案時開假單據的形式很多,而且比較復雜,但分析起來不外兩種,即合法與非法。一種是經稅務機關登記的有稅契的合法形式的發票;另一種是未經有關部門允許而印制的非法發票和白條。對使用這種作案手段進行貪污的案件查法:
一是組織查賬人員認真細致地審查發票的來源,重點應審查票據的出處、樣式、規格和發票本身記載的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要注意查對發票的出處與購貨渠道和內容是否一致,發票本身反映的內容與購貨的渠道是否一致,發票上反映出的內容與購貨單位所需要的產品、原材料是否相符,發票的首尾內容是否相一致,是何人書寫等等。通過審查,從中發現疑點,進行追查。
二是發票與入庫的實物相對照,從中發現有無實物入庫。
三是對發票進行科學的筆跡鑒定,以證實是否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