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企業在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進行轉銷時,應采用下列會計處理方式:
一、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壞賬,轉銷應收款項,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注意:實務中很容易將其誤認為借記“營業外支出”。
二、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對于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