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的開立手續如下:
(1)出納經辦者收到金錢時,要開立收據給對方。
(2)原則上,要根據現金收入傳票來開立收據。
(3)收據記載事項:表示已受領的文句、收受金額(明白記載支票、票據種類)、收受事由、收受人簽章、收受日期、收款對象。
(4)收據要使用規定的紙張、有連續的流水號,并且保留存根。
(5)收據的存根除了要記載日期、金額、事由之外,還要記載現金收入傳票的號碼。
(6)已開立收據的現金收入傳票,要注明已開立收據。
收據是證明付款事實所開立的憑證。在支付貨款時,可要求貨款的受領者交付受領證明,所以受領者原則上不得拒絕開立收據。
一般收據的濫用大多是支付的內容發生不明確的情形。
收據開立與受領檢查的重點有如下幾點:
(1)記載事項不完全的收據。更改金額或受領人的收據、無公司印章或處理章的收據、無騎縫章的收據等,原則上都是無效的。為了防止不當的行為,最好事先印好有這些事項的收據紙張。
(2)收據再開立。原則上一次交易只開一次收據。但對方因遺失等事由而要求再開立時,應在空白部分注明“補發”字樣。
(3)轉賬收款收據的開立。如事先雙方約定不需要開立收據時,可以不必開立收據。
(4)轉賬付款時收據的取得。為了防止銀行所開立的轉賬收據與收據重復使用,大多數企業不把對方所開的收據作為入賬憑證。
(5)出差拜訪客戶而收到款項時。先開立臨時收據,然后再交付正式的收據。
(6)兩賬相抵時的收據。記載實收金額,并注明總額與相抵后的金額。如果對方要求開立表示總額的收據時,則另外附注相抵額,并根據實收金額貼足相應印花稅票。
(7)結賬后收款之受領日期。并非售貨日或統計之日,而是實際收入的日期。
(8)從公司內部收受金錢。原則上可省略開立收據。
(9)使用過的收據存根的處理。交還給會計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