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因遺失、被盜等原因而喪失的,失票人應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三聯掛失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記載以下事項: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式,并加蓋預留銀行簽章,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欠缺上述記載事項的,銀行不予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失票人應在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掛失止付前和失票人在申請公示催告前,票據已經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付款銀行也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由此給票據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失票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