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外匯結算概述
一、外匯結算的概念
外匯結算又稱國際結算,是通過外匯的收付來辦理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及其他單位和個人與國外有關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算活動。
外匯結算可分為三類,即國際貿易結算、國際非貿易結算和國際金融交易結算。
(1)國際貿易結算,或者說進出口貿易結算,是指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在商品進出口業務中所發生的與國外有關單位和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2)國際非貿易結算,是指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及其他單位等由于從事商品貿易以外的經濟、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動,如勞務輸出、國際旅游、技術轉讓以及僑民匯款、捐贈等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3)國際金融結算,是指國內企業、事業單位由于從事國際金融交易活動,如對外投資、對外籌資、外匯買賣等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與國內結算相比,外匯結算具有如下幾方面的特點:
國際性
雖然從總體上說,結算的目的都是為了解決交易雙方的債權債務問題,但產生國內結算的原因主要是國內各單位和個人之間的經濟活動,而產生外匯結算的原因是國內單位和個人與國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因而國內結算只限于國內,其債權人、債務人和中間機構都在國內,它所反映的也只是國內各單位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的也是國內有關法律規定;而外匯結算的債權人、債務人和中間機構通常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這所反映的是不同國家之間債權債務清償關系,它所遵循的方針、原則等必須是國際上通行的而不僅僅是本國法律規定的。
信用性
雖然在國內結算中也廣泛地使用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但在國內結算中現金結算也占了一定的分量,有些結算不以信用為基礎。而在國際結算中,不論采用何種結算方法,都必須以信用中介為基礎和前提,所有的結算都通過銀行來進行。幾乎全部的結算業務都是轉賬結算,結算中的主要工具是本票、匯票、支票等信用工具。
復雜性
雖然國內結算也存在著不同時期、不同地點等問題,但國內結算都使用本國通用貨幣,其貨幣價值在短期內一般不會發生重大變化,因而相對較為簡單;因而在結算時需要考慮不同貨幣之間的比價(即匯率)問題,因而具有一定的復雜性。
二、外匯和匯率
外匯
外匯是指外國貨幣或者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用于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首先,外匯必須是以外國貨幣表示的國外資產,而用本國貨幣表示的各種信用工具和有價證券不能被視為外匯;其次,外匯必須是能在國外得到償付的債權,不能在國外得到償付的債權,如被國外拒付的匯票等是不能被優為外匯的;最后,外匯必須是能夠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按照上述規定,一切在國內外銀行的外幣存款,在國外能得到償付的外幣、外幣票據、各種支付憑證、股票和債券,以及可以用來清償國際間債務的其他資產,都是外匯。相應地外匯可以包括如下五個方面:
(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外幣有價匪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4)特別提款權、歐元;
(5)其他外匯資金。
在外匯結算中,外匯是清償債權債務關系的支付手段。
匯率
(1)匯率的概念
外匯匯率是一個國家貨幣折算成另一個國家貨幣的比率、比價或價格,也可以說是以本國貨幣表示的外國貨幣的價格。
匯率按照銀行買賣業務劃分,可以分為買入匯率、賣出匯率和中間匯率。買入匯率又稱買價,是指銀行買入外幣時所依據的匯率;賣出匯率又稱賣價,是指銀行賣出外幣時所依據的匯率;中間價是指買價和賣價的平均價,等于買價加上賣價除以2.
(2)外匯的標價方法
將一國家貨幣折算成另一個國家貨幣,首先應當確定以哪個國家的貨幣為標準。由于確定的標準不同,因而外匯匯率的標價方法也有兩種:
①直接標價法
直接標價法是以本國貨幣表示外國貨的價格的方法。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此法,我國也是如此。采用直接標價法,外國貨幣的數額是固定不變的,一般是一個單位或100個單位,少數貨幣用1萬或10萬單位,比如我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中美元用的單位為100,意大利里拉用的單位為1萬,日元用的是10萬;而本國貨幣的數額隨外國貨幣和本國貨幣的市值的變化而變化。比如今天匯率為:100美元=830元人民幣,明天可能是100美元=827元人民幣,后天可能是100美元=831元人民幣等等。在直接標價法下,本國貨幣的數值增大,是外匯匯率上升,表明外國貨幣升值,本國貨幣貶值;反過來本國貨幣的數額減少,是外匯匯率下降,表明本國貨幣升值,外國貨幣貶值。
②間接標價法
間接標價法是以一定單位的本國貨幣來計算折合成多少外國貨幣的方法。英國一直使用間接標價法。在間接標價法下,本國貨幣的數額固定不變,外幣數額隨外國貨幣或本國貨幣市值的變動而變動。如今天1英鎊=1,57美元,明天1英鎊=1.59美元。在間接標價法下,外幣數額增大,則外匯匯率上升,表明外國貨幣升值,本國貨幣貶值;外幣數額變小,則外匯匯率下降,表明外國貨幣貶值,本國貨幣升值。
三、外匯管理制度
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
按照規定,境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境內機構)的各類外匯收入必須及時調回境內。屬于下列范圍的外匯收入(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均須按銀行掛牌匯率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指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包括在中國境內的中資銀行、外資和中外合資銀行):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取得的外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游、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
(4)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5)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6)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保險機構受理外匯風險所得外匯的收入;
(10)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收入;
(11)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12)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匯的外匯。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按規定辦理結匯:
(1)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2)從事代理對外或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
(3)暫收待付或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人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游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4)保險機構受理外匯風險、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根據會計制度按期結算實現的收入,應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
只有下列范圍內的外匯可不結匯,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1)國家批準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并經外匯局審核的外匯;
(2)捐贈協議規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3)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人的外匯;
(5)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6)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
(7)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匯。
實行外匯賬戶付匯制和銀行售匯制
按照規定,所有對外支付,有外匯賬戶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匯賬戶的使用范圍的,首先使用其外匯賬戶余額;外匯賬戶使用范圍以外的付匯及沒有外匯賬戶或賬戶余額不足的,方可購匯。從外匯賬戶對外支付的,開戶銀行應根據規定的外匯賬戶收支范圍進行審核,并按規定對其應持有的相應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批準文件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辦理支付。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在經常項目(指一個國家在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各種項目,其中包括貿易和非貿易)下正常支付的用匯,除按規定需有配額、許可證、登記證的商品外,一般支付用匯,毋需審批,即可憑有效證件到外匯指定銀行按照銀行掛牌匯率,用人民幣兌付外匯。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2)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3)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若提單上的“提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還應當提供兩者間的代理協議。
(4)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然超過15%但來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上述四項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門,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
(5)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6)出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傭(暗扣)和5%的明傭(明扣)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持出口合同或者傭金協議、結匯單或者收賬通知;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出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7)進口項下的尾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驗貨合格證明。
(8)進出口項下的資料贊、信息費等從屬費用,持進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或者收費收據及進口或者出口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說明書。
(9)從保稅區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品的用匯,持上述1至8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10)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協議。
(11)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或者收賬通知、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和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的證明。
(12)境外承包工程所需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憑用戶提出的支付清單先兌付,事后核查:
(1)進料加工生產復出口商品的進口,持外經貿部門批準的進料加工合同;
(2)經國務院批準的免稅品公司按規定范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3)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4)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
(5)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下列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后,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
(2)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傭金;
(3)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后收發生的對外支出;
(4)償還外債利息;
(5)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
按照規定,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實行人民幣預算限額控制購匯。購匯人民幣限額由財政部門統一骸定,中國銀行為用匯單位建立賬戶,年終賬戶余額由銀行自動注銷。各用匯單位需用匯時,憑“非貿易用匯支出申請表”和人民幣支票在核定的限額內到中國銀行兌付。中國銀行核對無誤后售匯,同時銷減用匯單位賬戶內的購匯人民幣限額。用匯單位出國團組回國后,應在10日內報賬,對結余的外匯應填寫“非貿易外匯退匯通知書”,到中國銀行辦理退匯,中國銀行按退匯通知書余額相應恢復購匯人民幣限額。
按照規定,財政預算外的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持合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及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2)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有關函件;
(3)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年度預算經費,持主管部門批準設立該機構的批準文件和經費預算書;
(4)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試費,持對外合同和國外考試機構的賬單或者結算通知書;
(5)在境外辦理商標、版權注冊、申請專利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所費用,持合同和發票:
(6)因公出國費用,持國家授權部門的出國任務批件。
除上述1~6項以外的非經營性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以后,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和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境內機構資本項下的下列用匯,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文件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償還外債本金,持《外債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
(2)對外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外匯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通知;
(3)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投資合同;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準需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金,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合同。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持董事會決議,經外匯局核準,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投資及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持外匯局核準件辦理。
無論是購匯支付還是從外匯賬戶支付,均須在有關結算方式或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付款。需提前償還境外債務本息的,須經外匯局批準后方可購匯并對外支付。
另外,為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償債協議的用匯單位避免匯率風險,外匯指定銀行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幣的遠期買賣及其他保值業務。易貨項下進口不得購匯或用外匯賬戶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應按出口企業結匯額的50%為其設立臺賬,出口企業為擴大出口所需用匯(包括進料加工、包裝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賠、運保費、售后服務及其他貿易從屬費等),按規定憑前述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相關的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或者由銀行憑企業提交的支付清單兌付,事后核查,然后兌付銀行從臺賬余額中扣減其相應的數額。
四、外匯賬戶的管理
外匯賬戶的開立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1994年4月1日頒布的《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不同的外匯,辦理開戶的手續各不相同:
(1)下列外匯,開戶單位應首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持外匯局核發的《外匯賬戶使用證》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①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②從事代理對外或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
③暫收待付或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游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④保險機構受理外匯風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⑤捐贈協議規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開戶單位向外匯局申請領取《外匯賬戶使用證》必須持有下列材料:
①申請開立賬戶的報告;
②企事業單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持民政部門頒發的社團登記證,其他單位持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成立的有效批件;
⑧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外匯管理局審查同意后,發給《外匯賬戶使用證》,在其中注明賬戶的幣種、收支范圍、使用期限及相應的結匯方式。
(2)下列外匯,開戶單位可以持下列有效憑證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①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持外匯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②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取得的外匯,持外匯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③駐外機構的外匯,持機構設立批準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投資意向書。
(3)下列外匯,開戶單位須持經批準文件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持外匯管理局核發的《開戶通知》,然后再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①經國家批準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的外匯;
②經批準對境外法人、自然人發行股票取得的外匯。按照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應當在其注冊或者在當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需要在境內其他地區開立外匯賬戶的,應在當地注冊或者登記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的核準文件及有關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申請,并按照規定辦理開戶手續。開戶單位向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除了應持有上述有關材料外,同樣應填制開戶申請書,經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開戶。境內機構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須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境外開戶。
賬戶的使用
開戶單位使用外匯賬戶應當嚴格遵循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外匯賬戶的收支范圍,并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按照規定,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取得外匯和對境外法人、自然人發行股票取得的外匯所開立的賬戶其收入應嚴格限于該限定外匯;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的外匯開立的賬戶,只能用于支付債務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付,其賬戶余額不得超過下兩期應當償還的本息總額,其收付須逐筆經外匯管理局核準等等。此外,開戶單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匯賬戶,不得利用外匯賬戶非法代其他單位或個人收付、保存或者轉讓外匯。
賬戶的變更,撤銷
(1)變更
開戶單位由于種種原因需要變更外匯賬戶的有關內容,應按規定程序持有關材料向開戶銀行提出變更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變更手續。
按照規定,凡是應先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憑外匯管理局核發的《外匯賬戶使用證》到銀行開戶的外匯賬戶,如開戶單位需要變更賬戶的幣種、收支范圍、使用期限以及結匯方式等內容,應持相應的有關材料首先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變更《外匯賬戶使用證》的有關內容,然后到銀行去辦理賬戶的變更手續,否則銀行將不予辦理。
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取得的外匯和經批準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的外匯以及經批準對境外法人、自然人發行股票取得的外匯開立的外匯賬戶,在變更賬戶的有關內容時,不得變更賬戶的收支范圍。
(2)外匯賬戶的撤銷
按照規定,外匯賬戶使用期滿或者由于其他種種原因需要撤銷外匯賬戶時,外匯管理局按照規定對開戶銀行和開戶單位下達《撤銷外匯賬戶通知書》,并對該賬戶余額作出明確處理,限期辦理撤戶手續。境內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按照規定關閉賬戶時,其外匯余額全部結匯;其中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的部分,允許其轉移或匯出。賬戶關閉后,開戶單位應當將《外匯賬戶使用證》、《外債登記證》和《外匯(轉)貸款登記證》退回外匯管理局。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經批準在境外開立的外匯賬戶,自使用到期之日起三十日內,開戶單位須向外匯管理局提出已注銷境外賬戶說明,將余額調回境內,并提交銷戶清賬單;需要延期使用境外賬戶的,須在到期前三十天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
五、外匯業務核算
1.記賬本位幣和外幣
記賬本位幣,又稱功能貨幣,是指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的主要環境中的貨幣,是各單位計量其資金流動和業務經營成果的統一尺度。外幣是指除本國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在會計核算中通常指記賬本位幣以外的各種貨幣。
按照財務準則的規定,各單位應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主要以外幣為主的單位,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幣為記賬本位幣,但在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報表時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2.記賬匯率和賬面匯率
記賬匯率是指各單位在計算和記錄以外幣計算的業務時所采用的匯率。記賬匯率分為固定匯率和變動匯率兩種。所謂固定匯率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保持不變的記賬匯率,如采用當月1日或者上季末的匯率,作為記賬匯率,在本月或本季內保持不變。變動匯率是指根據外匯牌價的變動而經常變動的記賬匯率,如采用當天外匯牌價作為記賬匯率,則其記賬匯率每天都在變動。
賬面匯率,是指企業采用的已登記入賬的匯率。賬面匯率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逐筆認定法、月終調整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加以確定。
3.匯兌損益
匯兌損益,是指各單位的外幣存款、外幣借款以及用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的變動時和因兩種不同外幣之間折算而發生的差額,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按照期末國家的外匯牌價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和按賬面匯率記載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二是不同幣種之間的折算發生的記賬本位幣的差額。
4.外匯業務核算的原則
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外匯業務核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1)企業發生外幣現金、存款以及外幣債權債務等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記賬,并同時在賬戶上登記原幣金額和折合率。
(2)企業將外幣折合成人民幣記賬時,所采用的折合率可以是業務發生時當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價,也可以采用當月一日的市場匯價,會計期末再按期末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調整,調整后的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3)企業事業單位等向銀行結匯時,一方面按照銀行兌付給單位的人民幣金額記銀行存款增加數,另一方面按市場匯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記應收賬款的減少數,兩者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單位向銀行購匯時,一方面按實際支付的人民幣金額記銀行存款的減少數,另一方面按照市場匯價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記減少的應付款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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