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妥善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銷毀。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相關知識」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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